臺東縣政府
・臺東縣政府提供補助給民間團體,協助其辦理客家文化、民俗、美食、技藝、音樂歌謠等傳承推廣活動,以及其他符合立案宗旨的公益性、教化人心活動。此外,也補助團體購置辦公、擴音等必要設備。申請對象為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規定立案的社會或職業團體。活動類案件原則上每年度補助上限為 20,000 元,但若配合縣府活動、委辦或具公益性質的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則不受此限。申請金額超過 20,000 元的活動需自籌 30 % 以上經費。申請團體需在活動舉辦日前 5 天,檢附申請函、立案證明、計畫書等文件向縣府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社會團體或職業團體;依其他法令規定立案或登記之團體
・不可申請:民間團體負責人,任期屆滿未改選者;同一活動已向臺東縣政府其他單位申請補助者;曾核定補助之活動逾期尚未完成核銷者;曾核定補助之活動,執行計畫有虛偽不實或執行績效不彰之情事者;查 2 年內已受臺東縣政府補助並重複購置相同設備(針對設備類案件)
・活動類補助:每年度以不超過 20,000 元為原則(配合臺東縣政府活動、委辦、聯合共同舉辦者或具公益性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不在此限)
・活動類補助:申請案件超過 20,000 元者,應自籌 30 % 以上之經費(自籌經費不包括其他政府機關補助之經費)
・設備類補助:辦公、擴音或其他經臺東縣政府審核符合人民團體成立宗旨及發展所需之必要設備
・申請方式:申請團體應於活動舉辦日 5 日前,檢附書表文件向臺東縣政府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活動類案件核銷需於活動結束後 2 星期內辦理;設備類案件核銷需於廠商完成交付後 2 星期內辦理
・會餐及紀念品經費合計超過核定金額之 50 %、社團聯誼性質經費、不符公益性原則活動、人員薪資、觀摩參訪及出國經費(特定情況除外)、獎金不予補助;設備類不補助奢華及高功能設備,且由臺東縣政府行政處採購,受補助單位不得自行購置;已核准補助之設施設備,2 年內不得重複申請;同一民間團體設備類申請案件,每年度以 1 次為限;受補助單位應設有固定場所及負責保管人員;受補助金額逾 20,000 元者,臺東縣政府得隨機實地查核;不配合考核稽查或考核不佳者,臺東縣政府得減少或收回補助款,並列入日後審查依據;違背法令或與原計畫用途不符者,將停止補助 1 ~ 5 年,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最高20,000元
申請函(應由申請單位備文,並載明聯絡地址、電話及聯絡人)、團體立案或登記證明文件、負責人當選證書(職業團體及社會團體加附)、申請補助計畫書(活動類需載明活動目的、實施日期、地點、內容、經費概算等;設備類需載明設備設置地點、申請內容、經費概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