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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文化部

【內容簡介】

・文化部為鼓勵各界積極參與水下文化資產的保存、保護、管理、修復、典藏、展示、研究、人才培育及教育宣導等工作,特別訂定此獎勵補助辦法。本辦法旨在獎勵對水下文化資產有貢獻的個人、學校、法人或團體,並補助經核准進行相關活動的計畫。獎勵方式包含頒發獎狀、獎座、榮譽或獎金;補助則可涵蓋計畫經費的全部或部分,甚至貸款利息。申請者需依主管機關每年公告的期限,提交申請表及計畫資料,或由特定單位推薦。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從事或參與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保護、管理、修復、典藏、展示、研究、人才培育、教育宣導工作有貢獻者(適用獎勵);經主管機關核准進行各類水下文化資產活動著有績效者(適用獎勵);從事或參與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保護、管理、修復、典藏、展示、研究、人才培育、教育宣導工作者(適用補助);經主管機關核准進行各類水下文化資產活動者(適用補助);各級學校為水下文化資產人才培育或教育宣導,擬具計畫,就學分學程、學位學程、相關系所、學碩博士專班、產學專班之設立與運作及相關課程,或其他形式之教育宣導
・不可申請: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或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相關法規而受處分;執行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之計畫有重大違約紀錄;未依核定之計畫內容執行;申請獎勵或補助時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或資料;同一申請事實重複申請;違反核准處分之附款;獲補助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因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獲補助之法人、非法人團體,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其他有具體事實足認給予獎勵或補助有偏頗之虞或顯不合理
・獎勵:發給獎狀
・獎勵:發給獎座或獎牌
・獎勵:授予榮銜或其他榮譽
・獎勵:發給獎金
・獎勵:其他獎勵方式
・補助:補助經費之全部或部分
・補助:依自籌情形補助部分經費
・補助:補助貸款利息之全部或部分
・申請方式:需向主管機關辦理推薦或提出申請,每年主管機關會公告作業時程及期限。具時效性、特殊性案件可專案辦理,不受申請時間限制
・注意事項: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獲頒國家文化資產保存獎之個案,於當年度或次年度向主管機關提出相關補助申請者,得優先予以補助。獲核定之補助計畫,應按原核定計畫執行,變更需經主管機關核准。受補助者應繳交成果報告、電子檔、著作權相關授權文件及其他相關資料正本各一份予主管機關備查。受補助者應擔保執行補助案期間無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如有侵害應負全部責任

【應備文件】

推薦表(適用獎勵)、具體事蹟及有關證明文件、資料(適用獎勵)、申請表(適用補助)、計畫及相關資料(適用補助)

【聯絡方式】

電話:(02) 8512-6000|地址: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

【注意事項】

文案未列出明確的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僅說明每年定期公告。獎勵金和補助經費未列出具體金額。

資料來源:https://law.moc.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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