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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文化部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文化部

【內容簡介】

・文化部為鼓勵台灣電視產業發展與提升節目製播水準,針對電視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及其從業人員,舉辦「電視金鐘獎」獎勵活動。此獎項分為節目獎、個人獎、節目創新獎及特別獎項,得獎者可獲得金鐘獎獎座一座及新臺幣 100,000 元獎金。申請者需為台灣地區的電視事業或節目製作業,並提交符合各獎項規定的節目作品參賽。詳細報名資訊將由文化部另行公告。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電視事業及其從業人員(無線電視事業及衛星廣播電視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及其從業人員;對提升電視產業技術、推動電視產業發展有特殊貢獻,或從事電視事業有傑出成就之個人或團體;參賽之節目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其節目原產地應為臺灣地區;參賽之節目應非屬文化部或文化部所屬機關委製
・不可申請:大陸地區人士;參賽之節目為以新聞報導、新聞專題、新聞時事議題為主要內容之新聞類型節目;參賽之節目為轉播之節目;助理主持人不得參賽節目主持人獎;報名者、入圍者或得獎者曾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報名者、入圍者或得獎者曾擔保其參賽之節目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報名者、入圍者或得獎者曾違反前述規定,且於應繳回之獎狀、獎座及獎金未完全繳回前
・入圍節目獎項:每一獎項以 5 名為限,各頒給獎狀 1 面
・得獎節目獎項:每一獎項獎金 100,000 元,並頒給金鐘獎獎座 1 座
・入圍個人獎項及節目創新獎:每一獎項以 5 名為限,各頒給獎狀 1 面(二人以上共同入圍時,獎狀各 1)
・得獎個人獎項及節目創新獎:每一獎項頒給金鐘獎獎座 1 座及獎金 100,000 元(二人以上共同得獎時,金鐘獎獎座各 1,獎金均分)
・特別獎項得獎者:頒給金鐘獎獎座 1 座
・申請方式:報名須知由文化部公告
・重要時間點:對入圍者、入圍作品有疑義者,應於入圍名單公布日起 10 日內檢具相關證據向文化部提出
・注意事項:同一參賽作品僅得由 1 報名者報名;報名參賽節目獎、個人獎及節目創新獎者,每一獎項以 5 件為限;參賽節目如獲影視局相關補助,其參賽節目名稱應與獲補助節目名稱相同;參賽節目內容應與首次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內容相同

【金額/折扣】

最高100,000元

【應備文件】

參賽節目(依獎項類別及集數要求提供)、參賽節目剪輯精華帶(依獎項類別要求提供,120 分鐘以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書(若非著作財產權人報名)

【聯絡方式】

電話:(02) 8512-6000|地址:24219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13 樓

【注意事項】

文案未列出明確的申請期間。

資料來源:https://law.moc.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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