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
・文化部為提升廣播產業內容製播水準,特訂定「106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獎勵優良廣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獎勵對象包含無線廣播事業、廣播節目製作業、廣播電視廣告業及其從業人員,以及對產業有特殊貢獻的個人或團體。獎項涵蓋節目、個人、廣告、電臺品牌行銷創新及創新研發應用等類別。入圍者可獲獎狀,部分獎項入圍者可獲 50,000 元獎金;得獎者則頒發金鐘獎獎座及 100,000 元獎金。參賽作品需於 2016/05/01 至 2017/04/30 期間製播,並符合相關節目集數與內容規定。詳細報名方式將由文化部另行公告。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無線廣播事業及其從業人員;廣播節目製作業、廣播電視廣告業及其從業人員;對提升無線廣播產業技術、推動廣播產業發展有特殊貢獻或從事廣播事業有傑出成就之個人或團體
・不可申請:大陸地區人士;參賽作品原產地非臺灣地區
・節目獎項入圍:獎狀 1 面
・節目獎項入圍(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營無線廣播事業及廣播節目製作業):入圍獎金 50,000 元
・節目獎項得獎:獎金 100,000 元,金鐘獎獎座 1 座
・廣告獎項、電臺品牌行銷創新獎入圍:獎狀 1 面
・廣告獎項、電臺品牌行銷創新獎得獎:獎金 100,000 元,金鐘獎獎座 1 座
・個人獎項及創新研發應用獎入圍:獎狀 1 面(2 人以上共同入圍時,獎狀各 1)
・個人獎項及創新研發應用獎得獎:金鐘獎獎座 1 座,獎金 100,000 元(2 人以上共同得獎時,金鐘獎獎座各 1,獎金均分)
・特別獎項得獎:金鐘獎獎座 1 座
・申請方式:本辦法為獎勵辦法,實際報名方式需依文化部公告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廣播金鐘獎報名須知」辦理
・重要時間點:對入圍者、入圍作品有疑義者,應於入圍名單公布日起 10 日內,檢具相關證據向文化部提出
・注意事項:節目獎、個人獎的節目需首次公開播送至少 13 集,且非改作、重製 2016/05/01 前已製播的節目;節目應完整且有固定片頭;非新聞類型節目或轉播節目;單元節目獎應於固定時段播出,附屬於其他節目之單元不得報名。廣告應以單篇廣告參賽;如以同一系列廣告報名參賽,應擇其中之單篇廣告參賽。參賽電臺品牌創新作為及創新研發應用,需於 2016/05/01 ~ 2017/04/30 期間首次執行且有績效。報名件數限制:公營及政府捐助成立之事業,除電臺品牌行銷創新獎及特別獎項外,每獎項限 2 件;設有分臺者,每獎項限 5 件,不得以分臺名義報名。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營事業,每報名者每獎項限 2 件;其設有分臺者,並得以各分臺名義分別報名,每獎項限 1 件。電臺品牌行銷創新獎每報名者限 1 件。同一參賽作品僅限 1 報名者報名,違反者需撤案,否則不予受理。報名者應擔保作品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並同意授權文化部推廣使用入圍、得獎作品。違反規定者將撤銷資格並追繳獎金獎座。
最高100,000元
2016/05/01 ~ 2017/04/30
電話:(02) 8512-6000|地址:24219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13 樓
本頁面為獎勵辦法,實際報名須知及詳細應備文件需參考文化部另行公告的資訊。申請期間未於本辦法中明確列出。
資料來源:https://law.moc.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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