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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補助作業要點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內容簡介】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提供補助,支持從事傳統藝術相關工作的團體與個人。補助對象包括經政府立案的藝文相關法人、團體、商號及文史工作室,以及曾獲總統文化獎、國家文藝獎等一等獎項的自然人。補助範圍涵蓋傳統戲劇、音樂、舞蹈、工藝、陣頭、民俗技藝及文物等類別的創作、節目製作、展演、保存、傳習、出版、調查研究、學術研討、國際交流等項目。申請者需於每年兩期的收件期間內,透過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線上提交申請書及詳細計畫書。補助款項應專款專用於計畫的經常性支出,每單位每年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經政府立案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演藝團體、負責人具我國國籍之商號及文史工作室等組織或團體;曾獲總統文化獎、行政院文化獎、國家文藝獎、傳藝金曲獎、國家工藝獎及重要傳統藝術暨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者等一等獎,或其他相當獎項之自然人
・不可申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且未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者;同一案件已獲文化部與所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之補助者(同時通過上述任一單位之補助者,僅得擇一受補助)
・傳統藝術相關工作補助:補助計畫指定部分經常性支出,不含人事行政管理費、購置設備等資本門支出及媒體政策宣導經費
・申請方式:申請者應於本中心公告收件期間內,填寫本中心提供之申請書並檢附詳細計畫書,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登打申請書及上傳各項申請所需文件電子檔
・重要時間點:審核結果將於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者,並公告於本中心網站與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每單位每一年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執行期程不得逾當年會計年度;申請資料及附件如有缺漏不齊者,應依本中心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件或補件仍不齊者,不予受理;本中心收受之申請資料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者亦不得要求退還;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結束一個月內,將收據、總經費收支明細表及各項支用單據、成果報告書紙本一式一份及數位檔案或電子檔等(含照片檔),函送本中心辦理結案;如計畫執行至 12 月份,應於 12/15 前完成;受補助經費於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受補助者運用補助款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扣除必要支出後按比例繳回;受補助者應擔保其所進行之藝文活動未侵害他人著作權;受補助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以及執行本補助計畫成員,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中心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受補助者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計畫內容對整體傳統藝術政策有重大助益或具時效性者,本中心得依實際需要採專案補助方式辦理,執行期限、申請時間及方式、審查方式、撥款方式等得不受本要點第四點第二款、第五點至第七點之限制

【期間】

每年分兩期受理:第一期為前一年度 10/01 ~ 10/31;第二期為當年度 04/01 ~ 04/30

【應備文件】

申請書、詳細計畫書、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團體或法人組織適用)、事前揭露表(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適用)

【注意事項】

文案未列出具體補助金額,僅說明補助計畫指定部分經常性支出。

資料來源:https://law.moc.gov.tw/LawContent.aspx?id=FL046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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