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
・新北市政府針對興辦社會住宅的單位及經認定的公益出租人,提供地價稅與房屋稅的優惠。興辦社會住宅者,依其興辦規定可享地價稅及房屋稅全免,或地價稅減徵 80 %、房屋稅稅率減徵至 1.2 %。公益出租人則可於認定有效期間內,其出租房屋的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這些優惠將由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通報稅捐稽徵處辦理,以鼓勵社會住宅興辦及公益出租行為。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於新北市興辦社會住宅者;經新北市政府認定之公益出租人
・社會住宅地價稅及房屋稅優惠(依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款、第八款及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規定興辦者):地價稅及房屋稅全免
・社會住宅地價稅及房屋稅優惠(依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二項第四款規定興辦者):減徵應納地價稅 80 %,房屋稅稅率減徵為 1.2 %
・公益出租人地價稅優惠: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申請方式:由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通報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辦理
・注意事項:租稅優惠實施年限依住宅法相關規定辦理。若適用原因、事實消滅,將追繳原減免稅款或恢復課徵。
2024/07/01(無公告截止)
此頁面為法規條文,非實際申請頁面。實際申請流程及應備文件未於此頁面詳述。本自治條例自 2024/07/01 施行。
資料來源:https://web.law.ntpc.gov.tw/Scripts/PrintFLAWDAT0202.aspx?fcode=C00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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