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教育處
・金門縣政府教育處為提升幼兒園及教保服務品質,每年舉辦績優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獎勵評選。此計畫旨在表揚金門縣公私立幼兒園中,服務年資達 5 年以上且在現職學校服務滿 1 年的優秀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獲選者將由金門縣政府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狀或獎座,以及獎金 5,000 元(或等值商品)。申請者需經由任職學校評選委員會推薦,並提交相關證明文件,經教育處書面審查及評選委員會複審後核定。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於金門縣內之幼兒園服務年資需達 5 年以上(得連同改制幼兒園前服務於幼稚園及托兒所之年資合併計算,除到校後依法服兵役年資外,不採計依法申請留職停薪之年資);在推薦學校服務滿 1 年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服務績優有具體事證、最近 5 年內從事各種與幼兒教保相關之研究/著作/翻譯/創作或教材教具研發成績優良、其他優良事蹟足以申請獎勵
・不可申請:申請獎勵檢附文件虛偽或不實;曾體罰、霸凌幼兒,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得參與評選或獎勵之情形;受懲戒或記過以上之處分;於不適任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處理程序中;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罹患精神疾病尚未痊癒,不能勝任教保工作;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擔任各該人員之情事者;受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或教保服務服務人員條例所定之處罰;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或其相關法令;受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50 條至第 61 條之處罰;已接受本縣或中央相同性質表揚者;近 10 年內經本府依金門縣教保服務機構及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第 15 條規定,撤銷獎勵資格並公告,其受有獎金應予返還;所受敘獎處分應予撤銷;如有不符評選資格條件而隱匿實情者,經查證屬實,無異議撤銷其獲獎資格;已獲獎者,無異議歸還其獎勵
・獎狀或獎座
・獎金:5,000 元(或同等價值之商品)
・申請方式:符合標準者,經各校(園)評選委員會通過,提出推薦申請,將相關資料函報教育處審核
・重要時間點:每年 5 月 31 日公告辦理獎勵事宜;每年 7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完成書面審查(初審);每年 8 月 1 日至 8 月 15 日進行獎勵評選委員會審查;每年 8 月 31 日公告獲獎績優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
・注意事項:榮獲績優人員表揚於 10 年內同一獎項曾獲本府表揚者,不再受理申請。經評選為優良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如後續經查有違反獎勵辦法第 9、10 條之情形,本府應撤銷其獎勵資格並公告之,並應返還獎勵。教保服務人員有符合「金門縣幼兒園及其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第 12 條之各項規定之一者,評選會應為不受理之決議
5,000元
申請:每年 06/01 ~ 06/30;活動:每年 9 月底
金門縣115年績優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評選應附資料一覽表、金門縣績優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獎勵評選推薦申請表、金門縣績優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優良事蹟積點表、各校(園)評選會議紀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經教育處或社會處確認年資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核備公文、任用書表、在職證明等)、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時數證明(依教保專業知能認定課程表)、優良事蹟佐證資料 (如近5年從事各種與幼兒教保相關之專案研究、著作、翻譯、創作或教材教具研發、與幼兒教保相關之得獎證明等)、參加金門縣115年績優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評選切結書
電話:082-325630、082-325631|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
資料來源:https://www.km.edu.tw/home?nid=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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