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教育處
・金門縣政府為鼓勵學生勤勉向學並減輕經濟負擔,特別提供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津貼。主要對象為金門地區大專校院及金門高級中等學校在學學生,或設籍金門縣十年以上且曾就讀金門縣幼兒園、國小、國中或高中職合計滿六年以上,現仍設籍金門縣的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以及設籍烏坵鄉十年以上的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高中職學生每年可領 6,000 元,大專校院學生每年可領 10,000 元,皆分上、下學期核撥。部分學生由學校統一初審送件,部分學生則需自行檢具相關文件向金門縣政府申請。申請時間為每年 4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及 10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在學學生;符合下列任一條件:/金門地區大專校院(含分校、分部)或金門高級中等學校在學學生/設籍金門縣十年以上現仍設籍金門縣,且曾就讀於金門縣幼兒(稚)園、國小、國中或高中(職)合計滿六年以上/設籍金門縣烏坵鄉十年以上,且現仍設籍金門縣
・不可申請:已領有軍公教及公營事業單位之子女教育補助及其他享有公費或免學費待遇者(特定身分者除外,詳見備註);就讀研究所、各類在職專班、假日班、社區大學、空中大學、教育推廣學分班、各級補校、學士後各學系、重讀或延畢學生、帶職帶薪人員;進修部(夜間部)學生個人年所得在每月最低工資數額乘以 13.5 個月以上
・國內高中(職)學生就學津貼:每年每名 6,000 元(分上、下學期核撥,每次 3,000 元)
・國內大專校院學生就學津貼:每年每名 10,000 元(分上、下學期核撥,每次 5,000 元)
・五年制專科學校學生就學津貼:前三年比照高中(職)學生發放,後二年比照大專校院學生發放
・申請方式: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學生由各學校於每學期註冊後初審並造冊送本府核撥;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學生應檢具文件逕向本府申請
・注意事項:已領有軍公教及公營事業單位之子女教育補助及其他享有公費或免學費待遇者不得申請,但因公死亡辦理撫卹中之軍公教人員、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之榮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特殊境遇家庭、原住民之子女、特教班學生、身心障礙學生、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學生及赴其他臺灣地區就讀本縣未開設相關科系之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專前三年學生,不在此限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學生:第一學期於每年 10/31 前,第二學期於每年 04/30 前由學校送件核撥;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學生:經本府申請審定後符合規定者,由本府核撥
最高10,000元
每年 04/01 ~ 04/30 及 每年 10/01 ~ 10/31
申請書、初次申請者須檢附載有詳細記事、足資認定設籍本縣時間之戶籍資料或戶口名簿影本;再次申請者檢附相關戶籍資料、就讀本縣滿六年之畢業證書影本或滿六年之就學證明(初次申請須檢附)、當學期之註冊繳費單影本(須有學雜費明細及繳費證明)、學生本人存摺封面影本(初次申請者須檢附,再次申請者如帳戶相同無須檢附)、進修部(夜間部)學生另檢附主管稽徵機關提供之最近一年度年所得證明(同一年度檢附一次即可)、符合第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之學生,須另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之一:/特教班學生:就讀學校出具之證明文件/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者之子女:主管機關出具之身心障礙證明文件/因公死亡辦理撫卹中之軍公教人員之子女:主管機關出具之撫卹令/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之榮民之子女: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子女: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原住民子女:父母之一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資料
電話:082-325630、082-325631|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
資料來源:https://www.km.edu.tw/home?nid=6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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