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推出「循環農業業界參與計畫」,鼓勵國內企業及農民團體投入循環農業,以達農業循環減碳目標。本計畫旨在透過公私協力模式,協助業者建置可永續營運的循環減碳場域,導入多項循環技術,提升產業競爭力。符合資格的企業或農民團體可提出申請,單一申請每年度最高補助 3,000,000 元,聯合申請每年度最高補助 5,000,000 元,補助比率上限為計畫總經費的 40 %。申請單位需備妥相關文件,於 2026/06/30 下午 5 時前送達指定服務小組,並同步寄送電子郵件。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企業:國內依法辦理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之事業;企業:不得為陸資投資企業;企業(公司):公司淨值 (股東權益) 應為正值;企業: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農民團體:依農會法、漁會法、合作社法所組織之農會、漁會及農業合作社;農民團體:經營農產品生產、運銷、倉儲、加工、製造、輸出入及批發、零售等;聯合申請:主導機構與各參與成員間應簽訂「循環農業業界參與計畫聯合申請合作契約書」;聯合申請:主導機構應具備專案管理協調能力;聯合申請:團隊應串聯產業上下游成員;聯合申請:計畫內容應涵蓋料源集運、技術導入至商品化等完整流程;聯合申請:各成員間應具有明確之上下游關聯性
・不可申請:聯合申請:主導機構及各參與成員間,不得為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14號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國際會計準則第24號所稱之關係人;非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之對象或分包廠商;於本次申請補助前 5 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計畫重大違約紀錄;未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申請日前 3 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未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於本計畫申請日前 3 年內,無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之相關法律或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之情形;負責人及經理人未具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3條所稱之投資人身分;相同計畫於同一期間不得重複申請政府其他補助專案
・單一申請:每年度補助上限 3,000,000 元
・聯合申請:每年度補助上限 5,000,000 元
・補助比率上限:每年度計畫總經費之 40 %
・補助科目:計畫執行人員人事費
・補助科目:設備之租金、使用費及養護費
・補助科目: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
・補助科目:技術引進及委託勞務費
・補助科目:差旅費
・補助科目:新購入設備費
・技術引進及委託勞務費比例: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 50 %
・配合款:不超過申請單位實收資本額或資本/股金總額
・重要時間點:審查作業時程自申請單位文件齊備之日起至審查完畢通知申請單位之日止,不得逾 4 個月(必要時得延長 1 個月,延長以 1 次為限)
・本計畫採全程審查、分年度核定及簽約;計畫審查通過者,應於農業部正式函文通知之規定期限內修訂、填寫相關資料,並上傳年度計畫書至農業部農業計畫管理系統;申請單位之配合款以不超過申請單位實收資本額或資本/股金總額為原則;技轉或使用農業部所屬試驗所、農業改良場或農業部補助學研單位執行循環農業相關研究成果可加分;計畫工作項目包含委託第三方機構辦理碳排放或減碳效益之評估、試算或盤查可加分;計畫開始日以農業部年度計畫說明書核定本為準;本計畫核定之預算須於當年度核銷完畢,不得跨年度執行;計畫成果移往大陸地區實施時,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5 條及其相關子法規定辦理;受補助人應配合農業部進行計畫成果之展覽及宣導活動、意見調查或座談會;受補助人應配合農業部於計畫結案後進行各項之成效評估作業;受補助人於契約結束後 5 年內,仍應於合理範圍內提供個案循環農業相關數據;受補助人以本計畫補助所購置之財產,於未達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最低使用年限前,未經農業部書面同意,不得進行處分或設定他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