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基金會
・財團法人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基金會提供獎學金,鼓勵學生在學業、德行及體育方面表現優異。本獎學金以學年為週期,主要依據前一學年度的成績進行審核。申請者須符合學業、德行及體育成績的最低標準,並透過就讀或畢業學校進行初審後,由學校以公文函送至基金會。公費生、軍費生及在職專班學生不得申請。每位學生最多可申請兩項獎學金,但最終僅能獲配一項。若已獲得其他單位獎學金,則需放棄本會獎學金。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全學年度德行成績平均須在甲等或 80 分以上;全學年度學業成績須各科及格,且總平均分數應在 80 分以上;全學年度體育成績平均須在 70 分以上;申請人須經就讀或畢業學校初審並以公文函送本會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高級中等學校職業類科學生之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得為 70 分以上;技職(藝)類科學生獲得政府機關舉辦之全國性或三個國家以上之國際性比賽前三名,且全學年度德行、學業、體育成績均在六十分以上
・不可申請:公費(軍費)學生;在職專班學生;申請人父母身心障礙者(限學生本人身心障礙);已獲其他單位獎學金者(需放棄領取本會獎學金);個人送件(一律經過學校初審後發函);支票逾期未兌現者
・申請方式:填寫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後,於期限前檢送就讀或畢業學校,交由學校獎學金受理單位初審,學校於申請表加蓋學校印信,以公文函送本會
・重要時間點:申請以郵戳為憑;獎學金核撥程序約一個月;獎學金支票需在開票日期後一年內兌換,逾期視同放棄;得獎名單及得獎學生成績將於本會網站和學校公告
・注意事項:每年獎學金項目名額不同;每位同學最多申請 2 項獎學金,但僅能獲配 1 項;一年級新生除特定獎學金外,只能申請上一學位學程獎學金;未指定學校獎學金每項每校最多推薦 3 名,魯班計畫獎學金可推薦 6 名學生
申請:即日起至 2016/10/14;活動:2015/09/01 ~ 2016/06/30
申請表、成績單、學生證(或在學證明)、相關證明文件(如清寒證明、戶口名簿、身心障礙手冊等,依申請項目條件檢附)、學校「等第績分平均(GPA)單向轉換為百分制成績對照表」(等第制成績單者需檢附)
電話:(02)7736-5640|地址:(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實際獎學金項目、名額及金額未於頁面及附件中列出,需參考本會網站「申請項目」下載參閱。頁面提及的「104學年度」是獎學金評估的學年度,申請日期為105年(2016年)。Q&A中提及的清寒、單親、身心障礙、戶籍限制等條件,是針對特定獎學金項目,非所有獎學金的普遍條件。
資料來源:https://scholarshipinfo.moe.edu.tw/news_content.php?id=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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