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補助計畫旨在鼓勵公私場所將現有鍋爐改造或汰換為低污染性加熱設備,以符合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符合資格的申請者,依其鍋爐類型及改造方式,可獲得最高 300,000 元至 500,000 元的補助。申請對象需為已依規定申請核定改善期限並完成改造,或於特定日期前完成設備汰換的公私場所。申請時需檢附補助申請表、切結書、營運證明、竣工證明及費用明細等文件。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人為公私場所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已依鍋爐空氣污物排放標準第6條第1項規定申請核定改善期限,並依該核定期限完成加熱設備之改造或汰換(申請期限:2022/07/31);於 2020/07/01 前完成加熱設備之改造或汰換(申請期限:2020/12/31)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應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既存鍋爐:補助上限 300,000 元
・改造或汰換為使用電能之加熱設備:補助上限 500,000 元
・非上述兩者:補助上限 300,000 元
・申請方式:填寫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補助標的未經主管機關核可,不得擅自改造或更改使用重油或柴油燃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