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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環境部

【內容簡介】

・環境部為鼓勵公私場所設置或改善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提供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符合規定的公私場所,可申請購置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或揮發性有機物防制設備的成本減免,最高可達購置成本的 30 %。此外,也可申請揮發性有機物防制設備的耗材費用減免,每季減免額度最高可達當季應繳空污費的 50 %。申請需向地方主管機關提交相關文件,購置成本減免依設備設置進度分階段核發,耗材費用減免資格則需每年 1 月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繳納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或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公私場所;設置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或揮發性有機物防制設備;申請購置成本減免者:所設置之防制設備符合特定處理效率要求(如濕式排煙脫硫設備、處理效率達 90 %以上之硫氧化物防制設備、選擇性觸媒還原設備、處理效率達 80 %以上之氮氧化物防制設備或揮發性有機物防制設備);申請耗材費用減免者:所設置之揮發性有機物防制設備符合特定處理效率要求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申請耗材費用減免者:未申請購置成本減免;申請耗材費用減免者:已依本辦法取得購置成本減免,且使用達 5 年以上
・不可申請:已依本辦法核定購置成本減免之防制設備,不得再以該設備申請購置成本減免;揮發性有機物防制設備操作使用之水、電與燃料,不得申請耗材費用減免
・硫氧化物防制設備購置成本減免:減免額度為購置成本x 30 %,年度總減免額度不得超過申請前一年度實際繳納硫氧化物空氣污染防制費費額之 2 倍
・氮氧化物防制設備購置成本減免:減免額度為購置成本x 30 %,年度總減免額度不得超過申請前一年度實際繳納氮氧化物空氣污染防制費費額之 2 倍
・破壞性揮發性有機物防制設備購置成本減免(本辦法施行後設置):減免額度為購置成本x 30 %,單一設備減免額度不得超過 5,000,000 元,年度總減免額度不得超過申請前一年度實際繳納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費額之 2 倍
・非破壞性揮發性有機物防制設備購置成本減免(本辦法施行後設置):減免額度為購置成本x 20 %,單一設備減免額度不得超過 2,000,000 元,年度總減免額度不得超過申請前一年度實際繳納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費額之 2 倍
・破壞性揮發性有機物防制設備購置成本減免(2002/01/01 ~ 本辦法施行前設置):減免額度為購置成本x 15 %,單一設備減免額度不得超過 2,500,000 元,年度總減免額度不得超過申請前一年度實際繳納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費額
・非破壞性揮發性有機物防制設備購置成本減免(2002/01/01 ~ 本辦法施行前設置):減免額度為購置成本x 10 %,單一設備減免額度不得超過 1,000,000 元,年度總減免額度不得超過申請前一年度實際繳納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費額
・揮發性有機物防制設備耗材費用減免:每季耗材費用減免額度依耗材使用量、單價及折扣因子計算,折扣因子依防制設備實際處理效率與法規規定效率的差異分級(0.1 ~ 0.4),每季總減免額度不得超過當季應繳納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費額之 50 %
・申請方式: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
・重要時間點: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於 60 日內完成審查,並於完成審查後 14 日內核發減免額度或資格證明
・注意事項:購置成本減免分三階段核發(設置前 40 %、完工驗收後 40 %、操作一年後 20 %);耗材費用減免資格取得後,由公私場所自行於每季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時減免;減免額度不得超過公私場所當季該污染物應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費額之 50 %;當季減免額度有剩餘者,得於下一次應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時減免;若提供不實資料、設備轉借、出租、轉售、報廢等情形,將撤銷或廢止減免額度並追繳

【金額/折扣】

最高5,000,000元

【期間】

每年 01/01 ~ 01/31

【應備文件】

申請公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或措施說明書、防制設備施工計畫書、設置經費預算書、購買憑證或發票、驗收報告書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防制設備現場操作紀錄、操作紀錄月報表、連續自動檢測設施監測紀錄月報表、原(物)料與燃料購買量證明、產品產量紀錄月報表、使用量紀錄月報表、前一年度繳交空污費之繳費單、廢棄物處理相關證明憑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聯絡方式】

電話:(02)2311-7722|地址:100006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

【注意事項】

購置成本減免的申請期間是依設備設置進度而定,非固定日曆期間;耗材費用減免的申請期間為每年 01/01 ~ 01/31,但 2008 年度有特殊截止日 2008/09/30;應備文件清單詳見附表,此處已列出主要類別。

資料來源:https://oaout.moenv.gov.tw/law/LawContent.aspx?id=FL045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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