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現為環境部)為鼓勵民眾淘汰老舊車輛並換購新車或電動車輛,以改善空氣品質並達成淨零碳排目標,推出「老舊車輛汰舊換新空氣污染物減量補助辦法」。本辦法提供年滿 18 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持有居留證之外籍人士或獨資、合夥、法人等對象申請。只要在補助期間內完成老舊車輛報廢並購買符合規定的新車,且同意將空氣污染物減量效益歸屬中央主管機關,即可依車種獲得 1,000 元至 30,000 元不等的補助金。申請者需備妥相關文件,透過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媒合平台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補助者為於補助期間內符合資格之新車實際購買人;於補助期間內完成老舊車輛車體回收及車籍報廢手續,並於車籍報廢後 12 個月內購買新車;或於補助期間內購買新車,並於購買新車後 6 個月內完成老舊車輛車體回收及車籍報廢手續;同意將空氣污染物減量效益歸屬中央主管機關,每輛老舊車輛以申請補助 1 次為限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年滿 18 歲(含)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之外籍人士;獨資、合夥或法人
・不可申請:公務機關、公營事業與公立學校所購買之新車;已另依大型柴油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申請補助,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受理者
・機車汰換為電動機車:每輛 1,000 元
・汽油小客貨車汰換為電動小客貨車:每輛 2,000 元
・柴油小客貨車汰換為電動小客貨車:每輛 2,000 元
・柴油大客貨車汰換為電動大客貨車:每輛 30,000 元
・柴油大貨車或遊覽車汰換為六期柴油大客貨車:每輛 30,000 元
・申請方式:自行或委託車輛製造廠或銷售商,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媒合平台提出申請
・申請案件補正次數以 1 次為限,補正日數不得超過 30 日;淘汰老舊車輛換購油電混合動力車者,其減量效益歸屬額度及補助金額為附表所列金額的 50 %;申請補助者符合指定媒合平台資料檢核時,免檢具回收或報廢時未逾指定檢驗日期且已完成定期檢驗合格之行車執照影本、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車主存查聯)及公路監理機關核發汽機車異動登記書(報廢)影本、購買之新車行車執照影本;補助金以電匯方式撥付,中央主管機關得於補助金額內扣除匯款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