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供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多項急難救助與保護服務,旨在協助他們度過突發事件後的經濟困境、人身安全威脅及居住問題。服務項目包含緊急資助金、喪葬費用補助、治喪交通及住宿費用補助、喪葬文件事務費用補助、人身安全保護服務,以及居住安置相關補助,如安置住宿、搬遷、房屋租金和房屋安全清潔修繕。所有補助皆需經由各分會進行需求評估與核准,以確保資源能有效分配給有實際困難的保護服務對象。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保護服務對象);經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分會評估符合各項服務之特定條件
・不可申請:治喪交通及住宿費用補助不適用於參加治喪禮儀或前往致意之保護服務對象;治喪交通及住宿費用補助不適用於交通起訖地點其一,或住宿地點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外國時
・緊急資助金:每人每月 6,000 元以上,最高 20,000 元,期間至多 3 個月,按月支給,同案同一保護服務對象核給以 2 次為限
・喪葬費用補助:每案最高 150,000 元
・治喪交通費用補助:依順路行程中合理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汽車、火車、捷運等經濟(標準)座(艙、車)位及計程車費用計算;駕駛自用汽(機)車者,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計算;搭乘計程車者,以所搭乘大眾運輸抵達距治喪地點最近場站往返治喪地點之間為限,補助次數以合理必要之範圍為限
・治喪住宿費用補助:每人每日最高 2,000 元,同案保護服務對象同日住宿者,每增加 1 人,增加補助 500 元,至多補助 7 日為限(必要時得經評估並詳述理由延長)
・喪葬文件事務費用補助:每案最高 30,000 元
・搬遷費用補助:每案最高 30,000 元,以 1 次為限
・安置住宿補助:每人每日最高 1,500 元,同案服務對象住宿者,每增加 1 人,增加補助 500 元,至多補助 14 日為限(必要時得經評估並詳述理由延長)
・房屋租金補助:每月最高補助金額依行政區而異(臺北市 16,000 元;新北市部分區域、新竹縣市、桃園市、臺中市部分區域 10,000 元;臺南市部分區域、高雄市部分區域 8,000 元;其他縣市 7,200 元),至多補助 3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經評估並詳述理由延長)
・房屋安全及清潔修繕補助:每案最高 30,000 元,額度內得分次補助
・人身安全保護服務:提供人身安全保護處置計畫、定期查訪、陪同出庭、居住安置、搬遷、租屋及房屋安全措施等服務
・申請方式:本服務非採申請方式,而是由分會評估經濟情況及需求後提供。可洽各縣市犯保分會或全國免付費服務專線。
・注意事項:經濟補助通常需經分會需求評估決定,非所有情況皆可獲得補助。案件發生後,支出相關費用單據務必妥善保存。運用政府機關或其他機構、團體之急難救助服務資源,未獲補助部分,仍得依本作業規定提供補助。單次單筆補助金額達 10,000 元以上者,分會應以匯款至經核定受領之服務對象個人帳戶方式辦理;未達 10,000 元而採現金支付方式者,分會應確實交付經核定受領之服務對象。
最高150,000元
喪葬費用支出憑證正本或足資識別支出事實之文件(補助金額 50,000 元以內者,可檢附相驗屍體或除戶證明文件,得不檢具喪葬費用支出憑證)、交通費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遺失或毀損得以其他足資識別支出事實之文件或切結方式代之)、住宿支出憑證正本(遺失或毀損得以其他足資識別支出事實之文件或切結方式代之)、喪葬文件事務費用支出憑證正本、搬遷費用支出憑證正本、房屋租賃契約影本、房屋租金繳納證明(按月提出)、切結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若房屋租賃契約非由保護服務對象簽立,且需證明該租賃處所確實由保護服務對象為主要居住者)、房屋安全或清潔修繕支出憑證正本、支出憑證係透過網路下載列印者,應由服務對象於支出憑證上簽名
電話:0800-005-850
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為 null,因為這些服務是持續性且基於個案評估,而非有固定申請或活動時程。房屋租金補助的每月最高金額依行政區而異,詳細列表在附件 PDF 中。
資料來源:https://www.avs.org.tw/page/19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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