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提供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協助改善或維護身體功能、參與活動,或便利照顧者。凡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並經評估有輔具使用需求者,皆可申請。補助項目涵蓋個人行動、溝通資訊、居家生活等十大類輔具。補助金額依身分別有所不同,低收入戶可獲全額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 75 %,一般戶則補助 50 %。申請人需備妥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定後可獲現金或實物給付。每人每兩年原則上可補助 4 項輔具。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經評估人員評估,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使用輔具之必要;符合附表規定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罕見疾病;經醫師診斷為染色體異常、具先天代謝異常,或其他先天缺陷疾病
・不可申請:未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前先行購買輔具者;同一項目於其使用年限內不得重複補助
・輔具費用補助: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之全額
・輔具費用補助:中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之 75 %
・輔具費用補助:一般戶最高補助金額之 50 %
・每人每二年度以補助 4 項為原則
・輔具類別:個人行動輔具
・輔具類別:溝通及資訊輔具
・輔具類別: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
・輔具類別: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
・輔具類別:預防壓瘡輔具
・輔具類別:住家家具及改裝組件
・輔具類別:個人照顧及保護輔具
・輔具類別:居家生活相關輔具
・輔具類別:矯具及義具
・輔具類別:其他輔具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撥付補助款後 1 個月內完成撥付
・注意事項:對核定結果或經費撥付有異議時,得於接獲書面通知之日起 15 日內提出申復,並以 1 次為限
申請:即日起(無公告截止);活動: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申請表、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後發還)、附表所定各補助項目 3 個月內有效之診斷證明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其他必要證明文件、資料
實際補助項目、最高補助金額、最低使用年限、輔具規格等詳細資訊需參考「附表」,但附表未提供。文案未提供聯絡電話、地址、服務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