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
・嘉義市政府為減輕嘉義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家庭負擔,提供重傷病住院看護補助。凡於住院期間經醫師診斷需專人看護,且無家屬或家屬無法提供看護者,可依其收入狀況獲得每日最高 750 元至 1,500 元的看護費用補助,年度內最高可達 9 萬元至 18 萬元。申請人需在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備妥相關證明文件、看護費用收據及合格看護人員證照等資料,向戶籍所在地的區公所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於住院期間經醫師診斷證明需專人看護而無家屬或家屬無法提供看護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本市列冊低收入戶;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每月自行負擔看護費用累計超過 30,000 元或最近三個月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之看護費用累計達 50,000 元以上者
・不可申請:入住隔離病房、加護病房、呼吸照護病房、呼吸照護中心期間;呈長期慢性並應轉養護機構或護理之家,卻仍住醫院者;經機構收容,並由機構看護員或服務人員看護者
・低收入戶:每人每日最高補助 1,500 元,年度內最高補助 180,000 元
・中低收入戶:每人每日最高補助 750 元,年度內最高補助 90,000 元
・看護費用:以全日班(24 小時)計算,非一對一看護者,補助金額按實際支出金額核實補助,最高不得逾前二款所訂上限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辦理
・注意事項:如以虛偽不實之申請接受補助或重覆申請者,主管機關應即予停止補助,追回其已領之費用,並於發現後二年內不再給予補助,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最高180,000元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證明書及醫師診斷確需僱請專人看護必要之證明文件(需醫師或護理人員蓋章證明)、看護費用收據正本、合格看護人員之專業證照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人領款收據及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授權書(申請人未能親自辦理者,應檢附授權書,授權他人代為辦理)
申請期間為「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且區公所隨時受理,文案未列出明確的計畫起訖日期,故申請期間與活動期間皆為 nu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