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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辦法執行計畫

居住生活 桃園市

【主辦單位】

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內容簡介】

・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推出「115年度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辦法執行計畫」,旨在協助桃園市的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改善社區公共設施。此計畫提供多項補助,涵蓋公共安全、一般修繕、重大修繕、舊有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行政費用、法定空地設施、增設電梯、共用部分安裝電動車充電設備及電動車防火毯等項目。符合資格的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可依規定申請,以減輕社區維護負擔,提升居住品質與安全。其中,增設電梯補助最高可達實際修繕支出金額的 30%,上限為 30 萬元,或每部電梯最高 120 萬元,且每個管理組織累計補助上限為 1,000 萬元。申請單位需備妥相關文件,向建築管理處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可獲得經費補助。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申請項目未向本府及其他政府機關申請補助;申請項目無違反建築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申請補助案所提出之文件未有虛偽情事;領有使用執照屋齡達 15 年(限申請增設電梯補助,且需超過 3 戶以上,為不同之區分所有權人)
・不可申請:申請人如為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且不符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例外情形者;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有造假不實、虛報或違反相關法令者(得停止補助 1 年 ~ 5 年);同一案件向 2 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
・公共安全相關補助:依申請核定
・一般修繕補助(含一般資格及特別資格):依申請核定
・重大修繕補助:依申請核定
・舊有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行政費用:依申請核定
・法定空地已提供不特定公眾通行或使用之空間及設施:依申請核定
・舊有公寓大廈增設電梯補助:每部電梯補助增設費用最高 30 %,上限 30 萬元;每部電梯補助金額最高 120 萬元;每個管理組織累計補助上限 10,000,000 元。補助款分兩階段撥付:雜項建造執照完成後核定補助金額之 30 %,雜項使用執照完成後核定補助金額之 70 %。
・共用部分安裝電動車充電設備:依申請核定
・電動車防火毯:依申請核定
・申請方式:向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公寓大廈科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本執行計畫補助經費係配合本府各年度預算調整公布實施,本府保留修改之權利;每個月定期隨機抽查公寓大廈現場施作狀況;逾追繳限期仍未繳還者,依法送強制執行,另涉及刑事者,並追究法律責任。

【金額/折扣】

最高10,000,000元

【應備文件】

照片(應附申請補助項目之施工前、中、後照片並加註日期時間)、115 年度原始憑證(發票正本收執聯或收據)、領據、管理組織金融機構存摺影本、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專戶)跨行通匯同意書、2 年內公寓大廈組織改選報備證明文件、工程完工及付款之證明文件(指 115 年度施作工程之匯款單等文件)、補助身分揭露自檢表、切結書、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須清楚敘明向本處申請修繕補助之決議事項)、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須清楚敘明向本處申請修繕補助之決議事項)、財務報表(列出該項補助項目)、廢棄物清除許可機構清運建築物汙水處理設施(化糞池)清除紀錄表(限申請抽水肥項目者)、雜項建築執照(限申請增設電梯補助)、雜項使用執照(限申請增設電梯補助)、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書(限申請增設電梯補助)、設計、規劃、施工費用計劃書(限申請增設電梯補助)、使照執照影本(限申請增設電梯補助)、基地現況圖(限申請增設電梯補助)、原核准圖說(限申請增設電梯補助)、報告書(限申請增設電梯補助)、全區配置圖(含公共設施)(限申請增設電梯補助)、電梯配置圖(限申請增設電梯補助)、法規檢討(限申請增設電梯補助)、其它相關法令檢討圖(限申請增設電梯補助)

【聯絡方式】

電話:03-3322101#6708~6711|地址:330206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後棟1樓|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至12:00 下午1:00至5:00

【注意事項】

文案未列出明確的申請起始與截止日期,僅提及「115年度」及「今年度內」。部分補助項目金額未明確列出,僅標示「補助新臺幣 元」。

資料來源:https://oba.tycg.gov.tw/News_Content.aspx?n=8678&s=1614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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