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教育部推動「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旨在減輕經濟弱勢學生的就學負擔。本計畫提供助學金(學雜費補助)、生活助學金、緊急紓困助學金及住宿優惠等四項措施。學生可依家庭年所得及就讀學制申請不同額度的學雜費補助,並有機會獲得生活助學金、急難救助或校內外住宿補貼,以協助其順利完成學業。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之學生(不包括七年一貫制前三年、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學士後多元專長培力課程、研究所在職專班及社會救助法第 5 條第 3 項第 7 款對象),於修業年限內;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未逾 20,000 元(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 100 萬元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學校審核認定);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未超過 6,500,000 元(特定土地或房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 60 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家庭年所得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學士班及專科班學生家庭年所得 90 萬元以下;碩博士及其他學生家庭年所得 70 萬元以下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具中低/低收入戶證明;家庭年收入 70 萬元以下、財產 650 萬元以下;符合「非自願失業勞工子女」資格;清寒僑生;清寒原住民;符合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 7 條所定家庭年所得總額 120 萬元以下之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不可申請: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如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等);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者外);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校外住宿租金補貼);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校外住宿租金補貼);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或住宅所有權人為學生之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弱勢助學金(學雜費補助):公私立大專校院學士班及專科班學生家庭年所得 30 萬以下補助 16,500 元;超過 30 萬 ~ 40 萬以下補助 12,500 元;超過 40 萬 ~ 50 萬以下補助 20,000 元;超過 50 萬 ~ 60 萬以下補助 7,500 元;超過 60 萬 ~ 70 萬以下補助 5,000 元;超過 70 萬 ~ 90 萬以下補助 15,000 元
・弱勢助學金(學雜費補助):碩博士及其他學生家庭年所得 30 萬以下補助 35,000 元;超過 30 萬 ~ 40 萬以下補助 27,000 元;超過 40 萬 ~ 50 萬以下補助 22,000 元;超過 50 萬 ~ 60 萬以下補助 17,000 元;超過 60 萬 ~ 70 萬以下補助 12,000 元
・生活助學金:臺北市立大學提供每學期 19,200 元(每學期須完成 90 小時生活服務學習)
・生活助學金:學校得核發每生每月 6,000 元以上(學校得安排生活服務學習)
・生活助學金:學校得核發每生每月 3,000 元以上未達 6,000 元(學校不得安排生活服務學習)
・緊急紓困助學金:學校將提供暫時性之生活紓困補助
・校內住宿優惠:低收入戶學生校內宿舍免費住宿(包含寒暑假)
・校內住宿優惠:中低收入戶學生優先校內宿舍住宿權利(包含寒暑假)
・校外住宿租金補貼:依學生身分類別及租賃地所在縣市區域,每人每月補貼 2,400 ~ 7,000 元租金,補貼期間以 6 個月為原則
・申請方式:於校務系統內開放申請,或由學生檢附戶口名簿等資料向學校受理單位申請家庭所得查核
・重要時間點:助學金扣抵方式為次年 2 月底第二學期註冊繳費單中直接扣抵;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於 113 年 1 月 15 日前統一發放補助經費
・注意事項:生活助學金每學期須完成 90 小時生活服務學習;學校得要求校內住宿優惠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
最高35,000元
申請:每年 10/01 ~ 10/20;活動:每學年
弱勢助學補助申請表(校務系統列印)、全戶戶籍謄本(近 3 個月內,含詳細記事)、申請書(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租賃契約影本(校外住宿租金補貼)、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或房屋稅籍資料(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電話:博愛校區 (02)2311-3040 分機 1214;天母校區 (02)2871-8288 分機 7913|地址:博愛校區:10048 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 1 號;天母校區:11153 臺北市士林區忠誠路二段 101 號
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的補貼期間「自 112 年 8 月至隔年 1 月」是過去的日期,且為子項目,故未列入主要活動期間。生活助學金的金額有兩種模式,已在項目中列出。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的詳細金額依縣市區域和身分類別而異,已在項目中列出範圍。
資料來源:https://service.utaipei.edu.tw/p/412-1034-5526.php?Lang=zh-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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