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推出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補助計畫,旨在提升住宅的無障礙居住品質。本計畫補助住宅法施行前(2012/12/30)已建造完成的合法集合住宅或住商混合建築物,改善共用部分的無障礙設施,並可增設昇降設備。申請對象需符合特定建築物條件,且單一所有權人不予補助。補助金額最高可達核准項目總經費的 45 %,其中一般無障礙設施改善上限為 360,000 元,設置昇降設備則最高可補助 2,160,000 元。符合資格的申請人需在指定期間內,備妥相關文件向花蓮縣政府建設處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住宅法施行前(2012/12/30)領有建築物使用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集合住宅或住商混合且供住宅使用之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
・不可申請:單一所有權人(集合住宅或住商混合);申請補助項目曾接受本府其他相關專案補助;工程竣工查驗合格五年內任意變更受補助無障礙設施改善項目
・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改善無障礙設施:每件補助上限 360,000 元
・原有住宅公寓大廈五層以下建築物共用部分改善無障礙設施及設置昇降設備:每件補助上限 2,160,000 元
・補助經費額度:不逾核准補助項目總經費 45 %
・室外通路改善:補助金額上限 160,000 元
・避難層坡道及扶手改善:補助金額上限 50,000 元
・出入口改善:補助金額上限 20,000 元
・室內通路走廊改善:補助金額上限 30,000 元
・昇降設備改善:補助金額上限 200,000 元
・五層以下建築物設置昇降設備:補助金額上限 2,000,000 元
・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設計及施工簽證費用:得納入補助總經費計算
・申請方式:檢具應備文件向花蓮縣政府建設處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優先補助對象為現設籍住戶之年齡 65 歲(含)以上、6 歲(含)以下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以及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經向本府各公所報備有案並獲書面通知需限期改善無障礙設施者。其他案件依掛號順序,如超過當年度預算額度則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