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推出「109年度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補助計畫」,旨在提升花蓮縣內原有合法住宅的無障礙居住品質。本計畫補助住宅法施行前已建造完成的合法集合住宅或住商混合建築物,改善共用部分的無障礙設施,並可增設昇降設備。補助金額最高可達核准總經費的 45 %,其中改善無障礙設施單項最高補助 360,000 元,設置昇降設備最高補助 2,000,000 元。申請人需備妥相關文件,向花蓮縣政府建設處提出申請。優先補助對象包括設籍住戶有 65 歲以上、6 歲以下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以及經通知需限期改善無障礙設施的公寓大廈管理組織。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建築物於住宅法施行前(2012/12/30)領有使用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集合住宅或住商混合且供住宅使用之比例達 50 %以上
・不可申請:單一所有權人;申請項目曾接受本府其他相關專案補助;工程竣工查驗合格後五年內任意變更受補助無障礙設施改善項目
・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改善無障礙設施:每件補助上限 360,000 元
・原有住宅公寓大廈五層以下建築物共用部分改善無障礙設施及設置昇降設備:每件補助上限 2,160,000 元
・無障礙通路(室外通路):補助金額上限 160,000 元
・無障礙通路(室內通路):補助金額上限 60,000 元
・無障礙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補助金額上限 50,000 元
・無障礙通路(出入口):補助金額上限 20,000 元
・無障礙通路(室內通路走廊):補助金額上限 30,000 元
・昇降設備(改善):補助金額上限 200,000 元
・昇降設備(設置):補助金額上限 2,000,000 元
・補助經費額度以不逾核准補助項目總經費 45 %為限
・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現勘審查費(改善無障礙設施):2,000 元
・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現勘審查費(5層以下建築物改善無障礙設施及設置昇降設備):20,000 元
・申請方式:檢具應備文件向花蓮縣政府建設處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優先補助現設籍住戶之年齡 65 歲以上、6 歲以下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經向本府各公所報備有案,並獲書面通知需限期改善無障礙設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