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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運動訓練活動場地設施使用費減免

教育文化 全台

【主辦單位】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

【內容簡介】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為支持國內運動發展,針對經教育部體育署核准的運動訓練活動,或符合特定條件的公西靶場訓練申請單位,提供場地設施使用費 50 % 的減免,並免收保證金。此優惠旨在鼓勵各級運動團隊及學校善用中心資源,培養優秀運動選手。申請單位需於使用日前 30 日向中心提出申請,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單位為機關、學校、機構、法人或團體;活動為運動訓練活動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活動經教育部體育署核准;申請單位為各縣市政府所屬參加全國運動會及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代表隊,或各大專院校所屬參加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代表隊(此類申請使用公西靶場實施賽前集訓,申請使用期程最多 1 個月);申請單位為全國各中等學校及大專院校等單位(此類申請使用公西靶場,其運動選手須符合本中心所訂參考成績標準,入選全國運動會、全國中等學運動會及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代表隊選手得不受成績標準限制;指導教練須具備中華民國射擊協會 B 級以上教練證資格)
・不可申請:個人申請;申請單位有損壞場地、設施、設備、欠繳使用費或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應賠償者,且未於期限繳納,嗣後 2 年內不予受理;違規挾帶未經申請核准之人員進入公西靶場者,原申請機關或學校全部人員立即取消使用資格,且不得再以當屆及下屆該全國性運動會賽前集訓為由申請使用;違規挾帶未經申請核准之人員進入公西靶場者,如為全國各中等學校及大專院校,1 年內均不得再申請使用;使用公西靶場期間如有違反「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及本中心相關規定,情節嚴重之違規單位,依相關規定辦理
・場地設施使用費:減收 50 %
・保證金:免收
・申請方式:應於使用日前 30 日向本中心申請
・設施、設備使用以國家級優秀運動選手培(集)訓及國家級優秀運動教練培(集)訓為優先;申請延期使用以 1 次為限;未依規定期限提出使用取消聲明或使用延期申請者,不退還保證金;設施、設備開放使用時間,本中心得依實際需要調整,並得拒絕使用單位逾時或提前使用要求;使用運動草皮區舉辦大型活動者,每月以核准使用 1 次,每次最多以連續 2 日為限;除運動草皮區外之設施、設備,同一申請以連續 14 日為限;同一申請而使用不連續者,使用日數以 14 日為限;經本中心專案核准者,不受前述使用日數限制;使用期間遇有本中心設施、設備各該年度維修、臨時維護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足以影響使用人安全者,本中心得暫時停止其使用或取消其使用;生活空間設施使用費(如宿舍、餐廳餐費)應全額收取,不適用 50 % 減免;國內、外團隊與本中心培訓隊共同訓練時,照明費或空調費應共同分攤;單獨使用時,照明費或空調費依規定收取;公西靶場預約使用人數如逾可開放使用之靶位數量時,以最先提出之單位優先安排,並由本中心依實際情形合理分配;公西靶場訓練時,指導教練應在場協助訓練及進行安全維護;公西靶場成績未達參考成績標準之各代表隊選手,使用電子靶機實施實彈射擊前,須通過本中心檢測後,方可進行實彈射擊,且每次實施實彈射擊須有本中心人員在場及同意下方能實施;嚴禁燃放鞭炮、施放煙火、空飄氣球或釋放動物(國家慶典及國際性運動賽會經本中心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嚴禁製造噪音或空氣污染、妨害毗鄰區域安寧及環境品質,活動內容亦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涉及勸募行為者,應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辦理;槍枝彈藥管理依「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辦理

【金額/折扣】

免費

【期間】

申請:即日起(無公告截止);活動: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應備文件】

申請單位為機關、學校、機構、法人或團體:主管機關核准立案(設立)證明文件及代表人(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機關或公立學校免附)、活動計畫書(包含運動相關活動或其他活動規劃、預估參與人總數、活動實施方式、活動課程表/程序表/節目表、辦理售票活動時應載明入場券印製數量、各該主管機關活動辦理核准函、場地佈置計畫、安全維護計畫、清潔維護計畫、進出場地秩序維持計畫、交通疏導計畫)、保證金繳納證明(若未免收)、其他經本中心要求配合提供之資料、辦理相關保險證明文件(申請使用公西靶場者需檢附)、具結保證書(申請使用公西靶場者需檢附)

【聯絡方式】

電話:03-3181349|地址:桃園市龜山區忠義路三段217巷28號|服務時間:每日 8 時 ~ 22 時(宿舍空間得全時使用)

資料來源:https://nstc.org.tw/Range/RelationFiles?ModuleID=RangeF1&CateID=55900924-7b8a-434f-8d6e-1ed71b4cf6a2&CurrentInde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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