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教育部為協助經濟弱勢大專校院學生減輕校外租屋負擔,推動「大專校院弱勢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凡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資格的學生,於校外租賃符合規定的住宅,且未重複領取其他住宿補貼者,皆可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補助金額依租賃地所在縣市,每人每月可獲得 2,400 元至 3,600 元不等的租金補貼,每學期最長補助 6 個月。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的學生;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與學生就讀學校或其分校(分部)所在縣市相同,或位於鄰近縣市;租賃住宅的建物登記主要用途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或房屋稅單證明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租賃住宅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
・不可申請: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就讀學士後學系者除外);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學生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或該住宅所有權人為學生之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每人每月 2,400 ~ 3,600 元,每學期以補助 6 個月為原則/臺北市:3,600 元/新北市(三重、土城、中和、永和、汐止、板橋、新店、新莊、蘆洲、八里、三峽、五股、林口、泰山、淡水、深坑、樹林、鶯歌等區)、桃園市、臺中市(中區、北區、西區、東區、南區、北屯、西屯、南屯、大里、大雅、潭子、龍井、豐原、大甲、太平、沙鹿、烏日等區)、新竹縣、新竹市:2,880 元/臺南市(東區、南區、北區、中西、安平、永康、善化、新市、安南、仁德、安定、西港、佳里、柳營、麻豆、新化、新營、歸仁、鹽水等區)、高雄市(小港、旗津、大社、大寮、大樹、仁武、岡山、林園、梓官、鳥松、茄萣、湖內、路竹、旗山、鳳山、橋頭、燕巢、三民、左營、前金、前鎮、苓雅、新興、楠梓、鼓山、鹽埕、永安、阿蓮、美濃、彌陀等區):2,640 元/新北市(三芝、平溪、石門、石碇、坪林、金山、烏來、貢寮、瑞芳、萬里、雙溪等區)、臺中市(東勢、神岡、大安、大肚、外埔、石岡、后里、和平、梧棲、清水、新社、霧峰等區)、臺南市(下營、將軍、學甲、關廟、七股、大內、山上、六甲、北門、左鎮、玉井、白河、官田、東山、南化、後壁、楠西、龍崎等區)、高雄市(內門、六龜、田寮、甲仙、杉林、那瑪夏、茂林、桃源等區)、苗栗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屏東縣、澎湖縣、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南投縣、臺東縣、金門縣、連江縣:2,400 元
・申請方式: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學校於上學期 1 月 15 日前、下學期 7 月 15 日前統一發放補助經費
・注意事項:學生租賃契約消滅或違反規定時,應主動繳回溢領金額,否則將追繳或於下次申請時扣除
最高3,600元
申請:每年上學期至 10/20 前,下學期至 3/20 前;活動:每年上學期 8 月 ~ 隔年 1 月,下學期 2 月 ~ 7 月
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房屋稅單或稅籍證明(若建物主要用途為空白、商業用、辦公室等非直接住宅用途時需檢附)、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或土地分區使用證明(若建物主要用途為商業用、辦公室等非直接住宅用途時需檢附)、合法房屋證明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築物文件(若無建物登記謄本時需檢附)
實際補助內容與金額詳見附件 PDF,頁面本身僅為學校公告入口。
資料來源:https://sa.nuk.edu.tw/p/405-1009-38088,c2631.php?Lang=zh-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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