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為協助中小企業落實勞工健康保護工作,減輕企業配置勞工健康服務醫師、護理或相關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的經費負擔,特別推出此補助計畫。符合資格的中小企業,可依其勞工人數及事業危害風險類別,獲得委託特約機構或僱用專職護理人員的費用補助,最高年度補助金額達 120,000 元。申請方式採線上辦理,企業需先完成資格審查,再於指定期間內提出經費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依法辦理工廠、公司、商業登記或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立案;為就業保險之投保單位;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應僱用或特約健康服務人員;勞工人數在 199 人以下(以每年申請資格審查當月之前一至二個月勞工保險投保人數為憑)
・不可申請: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人數在 100 人以上者(含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數);事業單位或其委託之特約機構拒絕、規避或妨礙本署、本署委託之專業機構或計畫單位查核者;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檢附文件有隱匿不實、造假等情事屬實者;未依規定保存各項支用單據;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
・委託特約機構派員臨場健康服務補助(勞工保險投保人數 100 ~ 199 人,第一類):勞工健康服務醫師每年最高 4 次,護理人員/相關人員每月最高 4 次,年度補助上限 120,000 元,補助每次臨場服務費用之 60 %
・委託特約機構派員臨場健康服務補助(勞工保險投保人數 100 ~ 199 人,第二類):勞工健康服務醫師每年最高 3 次,護理人員/相關人員每月最高 3 次,年度補助上限 80,000 元,補助每次臨場服務費用之 60 %
・委託特約機構派員臨場健康服務補助(勞工保險投保人數 100 ~ 199 人,第三類):勞工健康服務醫師每年最高 2 次,護理人員/相關人員每月最高 2 次,年度補助上限 60,000 元,補助每次臨場服務費用之 60 %
・委託特約機構派員臨場健康服務補助(勞工保險投保人數 50 ~ 99 人且具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各類):勞工健康服務醫師每年最高 1 次,護理人員/相關人員每月最高 1 次,年度補助上限 40,000 元,補助每次臨場服務費用之 80 %
・僱用專職健康服務護理人員補助(勞工保險投保人數 100 ~ 199 人,或 50 ~ 99 人且具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第一類):年度補助上限 120,000 元,補助該人員每月勞工保險投保薪資之 25 %
・申請方式:線上申請,請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中小企業臨場健康服務補助管理系統」辦理(網址: https://osmp.osha.gov.tw/),需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登入
・重要時間點:補助資格申請於補助期間(2026/01/01 ~ 2027/12/31)除經費申請作業期間外,均得申請;當年度編列經費用罄者,即停止受理申請
・補助金額之計算係以特約機構每次進行臨場健康服務醫護或相關人員含稅金額,但不含交通、餐飲等其他費用;事業單位單次(同一月份)僅限擇一提出特約或僱用方式之補助申請;年度最後一次補助費用為年度補助金額上限扣除已申領補助金額;實際費用發生於年度 7 月 1 日起者,補助上限減列為二分之一;補助服務場次以每日上、下午各 1 場次為限(偏遠地區及離島除外),以中午 12 時為上、下午切點,並以「入場時間」計;特約機構於前一年度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該機構之服務場次不予補助,職安署至遲會於當年度 11 月底於官網公布清單;勞工健康顧問服務機構之顧問人員須經勞動部登錄,方可辦理臨場服務;事業單位需與特約機構特約勞工健康服務醫護、相關人員,若特約個人提供服務,不予補助;醫院或診所特約原僱用且符合資格之醫護人員辦理勞工健康服務,不予補助;不可採遠端通訊方式提供臨場服務,需臨場提供服務;各年度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總服務頻率,仍應達二分之一以上,即相關人員服務次數不得超過護理人員;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加總服務次數超過護理人員服務次數者,不予補助;臨場健康服務每次執行至少 2 小時為最低標準,每日不得超過 2 場次;事業單位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完成其僱用或特約之健康服務人員之備查作業;未符合備查時限規定之場次,不予補助;申請資料缺漏、錯誤或未符規定者,不予補助。經審查須提供佐證資料者,事業單位應於補助系統線上通知之次日起五日內(含)完成資料上傳,未於期限內提供者,不予補助;補助之發給或終止,得視經費額度調整;所編列之年度預算被刪除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不足支應本計畫政府補助款時,得終止補助或自始不予補助;事業單位應配合本署、專業機構或委託計畫單位派員實地查核,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服務內容與本規則所定之勞工健康服務事項或事業單位作業危害因子無關者,本署得酌減補助或不予補助;經查核服務內容需改善,經通知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本署得酌減補助或不予補助
最高120,000元
申請:2026/03/01 ~ 2026/03/31
2026/08/01 ~ 2026/08/31
2027/03/01 ~ 2027/03/31
2027/08/01 ~ 2027/08/31
2028/03/01 ~ 2028/03/31;活動:2026/01/01 ~ 2027/12/31
資格審查申請表、工廠、公司、商業登記或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立案之證明文件(營業項目需可見其行業別)、申請資格審查當月之「前一至二個月」勞工保險投保人數證明、最近一期(三個月內)勞工保險、就業保險之繳費證明書、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經費補助申請表、臨場健康服務執行紀錄表(僱用專職人員者,應另提送勞工健康服務計畫與每年評估成效及檢討之佐證)、支用證明(委託特約機構:特約機構開立之各項支用單據;僱用專職人員: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證明,及薪資匯款證明或領據)、契約書(應載明雙方單位之全銜、負責人姓名、地址、電話、服務起訖期間、服務內容與費用及簽約年月日等,並加蓋雙方單位及負責人印鑑,且不得以三方(含以上)契約方式辦理)、其他經本署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僱用專職人員:勞工健康服務計畫與每年評估成效及檢討之佐證;分散型事業單位:勞工健康管理方案)
電話:06-3135151 分機 11~21(臺灣職業衛生服務學會);02-89956666 分機 8214、8319、8331(職安署)
申請期間包含多個特定月份區間,且資格申請與經費申請期間邏輯不同,已將經費申請期間列出,資格申請期間則在備註中說明。部分排除條件為服務層面而非公司層面,已移至備註的注意事項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