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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計畫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勞動部

【內容簡介】

・勞動部為支持地方政府推動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提供多項補助項目給予經許可或委託辦理的庇護工場。補助範圍涵蓋庇護工場的籌設營運、裝潢設備汰換維修、搬遷費用,以及主管、專業與營運人員的人事費。此外,也提供就業服務督導費、房屋土地或車輛租金、職場見習訓練輔導費、場務管理費、產品行銷宣導費、專家諮詢及交通費、行政費,並補助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的雇主負擔費用。地方政府亦可申請配套措施補助,以協助身心障礙者提升就業能力並轉銜至一般職場。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地方政府;經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接受政府委託辦理之庇護工場
・不可申請:已申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補助項目者;終止營業未滿 2 年之庇護工場;曾因未依規定支用補助款且情節重大,於次年度起 2 年內不得申請之庇護工場;庇護工場自有、兼做法人或事業機構會址或辦公處所在地、負責人或其配偶或雙方之直系親屬所有的房屋及土地(不予補助租金)
・庇護工場籌設營運費 - 裝潢費:每坪最高補助 12,000 元,每案最高補助 600,000 元
・庇護工場籌設營運費 - 設備費:營運機具以租用為原則,100,000 元以下之單項設備經說明必要性得購置
・庇護工場籌設營運費 - 補助額度:依庇護性就業者人數補助,6 人以下最高補助 1,200,000 元;7 人至 12 人最高補助 1,500,000 元;13 人至 18 人最高補助 1,800,000 元;19 人至 24 人最高補助 2,100,000 元;25 人至 30 人最高補助 2,400,000 元;31 人以上,每增加 1 人增加補助 60,000 元,最高補助 4,000,000 元
・庇護工場裝潢及設備之汰換維修費 - 裝潢:每坪最高補助 12,000 元,每案最高補助 180,000 元
・庇護工場裝潢及設備之汰換維修費 - 設備:含營運機具、工安消防設備、無障礙環境設施,營運機具以租用為原則,100,000 元以下之單項設備經說明必要性得購置
・庇護工場裝潢及設備之搬遷相關費用 - 裝潢:每坪最高補助 12,000 元,每案最高補助 180,000 元
・庇護工場裝潢及設備之搬遷相關費用 - 設備:含營運機具、工安消防設備、無障礙環境設施,營運機具以租用為原則,100,000 元以下之單項設備經說明必要性得購置
・庇護工場裝潢及設備之搬遷相關費用 - 搬運:營運機具之搬運,每案最高補助 100,000 元
・庇護工場裝潢及設備之汰換維修費補助額度:依庇護性就業者人數補助,6 人以下最高補助 360,000 元;7 人至 12 人最高補助 460,000 元;13 人至 18 人最高補助 560,000 元;19 人至 24 人最高補助 660,000 元;25 人至 30 人最高補助 760,000 元;31 人以上,每增加 1 人增加補助 10,000 元,最高補助 1,000,000 元
・庇護工場裝潢及設備之搬遷相關費用補助額度:依庇護性就業者人數補助,6 人以下最高補助 460,000 元;7 人至 12 人最高補助 560,000 元;13 人至 18 人最高補助 660,000 元;19 人至 24 人最高補助 760,000 元;25 人至 30 人最高補助 860,000 元;31 人以上,每增加 1 人增加補助 10,000 元,最高補助 1,100,000 元
・庇護工場主管、專業及營運人員人事費 - 薪資:比照勞發署暨所屬各機關「業務輔導員」之薪資基準補助,專業人員以業務輔導員第 5 薪級起薪
・庇護工場主管、專業及營運人員人事費 - 證照加給:專業人員領有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心理師或特殊教育教師證書者,每月補助 4,000 元
・庇護工場主管、專業及營運人員人事費 - 雇主負擔保費:覈實列支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勞工退休金提繳
・庇護工場主管、專業及營運人員人事費 - 年終獎金:最高以每月補助薪資之 1.5 個月計發
・庇護工場主管、專業及營運人員人事費 - 加班費:依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計畫編列基準及支用規定核算
・庇護工場主管、專業及營運人員人事費 - 補助額度:每進用 6 名庇護性就業者或提供庇護職場見習者,補助 1 名主管、專業或營運人員人事費,不足 6 人者依比例補助;庇護性就業者每日工作時數未滿 4 小時者,減半補助
・庇護工場主管、專業及營運人員人事費 - 業務行銷人員:每家庇護工場得再申請 1 名(庇護性就業者及庇護職場見習者合計服務人數 24 人以上,得申請 2 名),該名人力不計入前開服務人數比
・就業服務督導費 - 外聘督導費:每次 2,500 元
・就業服務督導費 - 內聘督導費:每次 1,250 元
・就業服務督導費 - 交通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列支
・庇護工場之房屋、土地或車輛租金:每月最高補助 40,000 元
・職場見習訓練輔導費 - 領有第一類身心障礙證明者:當月見習期間滿 15 日者,每人每月補助 10,000 元
・職場見習訓練輔導費 - 屬慢性精神病患者:當月見習期間滿 15 日者,每人每月補助 12,000 元
・職場見習訓練輔導費 - 非領有第一類身心障礙證明者:當月見習期間滿 15 日者,每人每月補助 6,000 元
・職場見習訓練輔導費 - 未滿 15 日者或見習時數未滿 4 小時者:均減半發給
・場務管理費:依庇護性就業者及庇護職場見習者總人數補助,12 人以下每月最高補助 6,000 元;13 人至 18 人每月最高補助 10,000 元;19 人至 29 人每月最高補助 15,000 元;30 人至 41 人每月最高補助 20,000 元;42 人以上每月最高補助 30,000 元
・庇護工場產品行銷宣導費:每家庇護工場最高補助 200,000 元,並得經地方政府同意後增加補助金額
・專家諮詢及交通費 - 出席費: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覈實列支
・專家諮詢及交通費 - 交通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列支
・庇護工場行政費:以庇護工場專業及營運人員人事費之 10 %為上限
・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之雇主負擔費用:每名每月最高覈實補助 2,000 元
・地方政府配套措施 - 庇護工場負擔庇護性就業者及見習者之職業災害補償費用
・地方政府配套措施 - 庇護性就業者及見習者轉介支持性或一般性就業職場,且連續就業達 1 個月以上:每人最高補助 10,000 元予庇護工場
・地方政府配套措施 - 見習者見習後轉介至庇護工場且連續就業達 1 個月以上:每人最高補助 5,000 元予庇護工場
・地方政府配套措施 - 庇護性就業宣導、專業及營運人員輔導培訓、庇護工場經營管理輔導、財務查核、實地訪查及評鑑、觀摩等措施
・地方政府配套措施 - 庇護工場提升庇護性就業者薪資予以獎勵
・地方政府配套措施 - 規劃、執行、督導、考核及推動所轄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所需之行政費用
・地方政府配套措施 - 總經費之 15 %為上限
・申請方式:地方政府研提申請計畫,經地方政府核定補助項目及額度,依地方政府通知辦理請款及結報
・庇護工場籌設營運費補助得分 2 年申請;汰換維修費、搬遷相關費用分別為每 3 年補助 1 次;庇護工場應規範補助設備購置之使用年限並列冊管理;就業服務督導費應為專用,內聘督導費與外聘督導費應擇一請領;庇護性就業者或庇護職場見習者離職後,庇護工場於 2 個月內補實者,人事費不予扣計;未補實者,第 3 個月起按實際服務人數補助人事費;庇護性就業者轉介至一般職場就業,於 7 個月內補實者,人事費不予扣計;第 8 個月起按實際服務人數補助人事費;已依庇護工場主管、專業及營運人員人事費規定,列入庇護工場人事費補助額度計算者,不得再列入職場見習訓練輔導費補助計算之人數;庇護工場使用政府補助經費辦理採購時,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庇護工場對於庇護性就業者及專業或營運人員薪資,應列明實領額度、扣繳稅款,並應負責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接受政府補助所購置之設備,超過 10,000 元以上者,應列入財產,並列冊保管,其財產歸屬於庇護工場,並由地方政府監督管理;庇護工場應建立獨立之財務帳冊,並接受地方政府之訪視、督導、考核或評鑑;見習者見習期間最長以 6 個月為限;領有第一類身心障礙證明者,見習期間最長以 1 年 6 個月為限;見習者轉換見習職場,其見習期間應合併計算;參加見習人數不得超過地方政府核定之庇護性就業者人數 1/4(小數部分無條件捨去),但經庇護工場評估服務量能並報地方政府同意後,見習人數比例得提高為庇護性就業者人數 1/2;慢性精神病患者不受此限制;庇護性就業者轉介至一般職場後,如無法適應,得於 6 個月內返回原庇護工場

【金額/折扣】

最高4,000,000元

【應備文件】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計畫申請表、領款收據、各項補助經費支出明細表、支用單據、庇護性就業者名冊、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所進用專業或營運人員之資格證明文件、成果報告、年度財務資料(含財務損益報表、資產負債表、每月淨利)、租賃契約(如申請房屋、土地或車輛租金補助)、財產增加單(如購置設備)、見習者名冊(如申請職場見習訓練輔導費)、見習者當月前 1 個月之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等加保證明文件(如申請職場見習訓練輔導費)、獎勵金印領清冊影本(如申請職場見習訓練輔導費)

【聯絡方式】

電話:(02)8995-6866|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注意事項】

頁面為勞動法令查詢系統中的法規條文,實際補助內容、金額、對象、應備文件等詳情皆來自附件 PDF 檔案。申請期間與活動期間未於文案中明確列出。

資料來源: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1.aspx?id=FL07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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