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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綜合津貼 全台

【主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內容簡介】

・衛生福利部為協助經濟弱勢長者維持基本生活,提供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這項津貼主要針對年滿 65 歲、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且符合特定收入與財產標準的長者。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可免除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的審查。津貼依家庭總收入狀況分為兩級,每月每人最高可領取 7,759 元或 3,879 元。申請人需備妥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津貼將從備齊文件當月起算發給。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年滿 65 歲;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下列基準:/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之金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之 2.5 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 1.5 倍/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價值計算之合計金額:全家人口僅申請人一人時,未超過 2,500,000 元;每增加一人,以增加 250,000 元為限/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或房屋未超過合理之價值(評定基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現值計算);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不可申請:同時符合領取本津貼、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國民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之資格者,僅得擇一領取
・生活津貼:每月每人 7,759 元(家庭總收入未達最低生活費 1.5 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者)
・生活津貼:每月每人 3,879 元(家庭總收入達最低生活費 1.5 倍以上,未超過 2.5 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者)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津貼發給之起始時間,溯自備齊文件、資料之當月起算
・本津貼金額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公告調整;申請人未符合請領資格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15 日內通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並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申請人死亡者,應發給之津貼未及撥入帳戶時,得由其列入全家人口應計算範圍之法定繼承人請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定期辦理發給資格重新調查

【金額/折扣】

最高7,759元

【期間】

申請:即日起(無公告截止);活動: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應備文件】

申請書、相關證明文件、資料

【注意事項】

頁面為法規條文,未提供具體申請流程細節或聯絡資訊。附件為網站使用手冊,與福利內容無關。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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