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提供身心障礙者社會保險費補助,針對設籍臺南市並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若因權益考量選擇不將個人資料列入媒體交換,其自付的社會保險費將由社會局予以補助。申請人需備妥身心障礙證明、身分證件、存摺影本及保險費證明等文件,向社會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自申請當月起以轉帳方式撥付補助費。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臺南市;持有臺南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已參加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社會保險;認為媒體資料交換對其權益有不利影響,並向本局申請不列入媒體資料交換
・不可申請:申請人死亡;有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十條所定情形之一者
・補助不列入媒體資料交換之身心障礙者社會保險費:自付部分保險費,自申請當月起發給補助費,以轉帳方式撥入指定帳戶,計算以元為單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申請方式:向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帳戶資料異動應主動通知本局或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未通知致轉帳錯誤由申請人自負其責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不列入媒體交換或放棄補助申請書、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人私章(委託代辦者,需另檢附代辦人身分證及印章)、申請人指定之郵局或市庫代理銀行存摺影本、當年度投保單位開立之自付保險費證明或金融單位收據正本、領據
文案未列出聯絡電話及承辦單位地址。補助辦法第十條所定情形未詳列。
資料來源:https://sab.tainan.gov.tw/News_Content.aspx?n=21384&s=7670425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