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本方案由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執行,旨在獎助符合資格的非營利組織、社區發展協會、村里辦公處等單位,於臺南市建立並營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及巷弄長照站。這些據點提供關懷訪視、電話問安、餐飲服務、健康促進活動及社會參與等多項服務,以提升社區照顧量能。獎助項目包含設施設備費(新設據點最高 100,000 元,離島地區 200,000 元;充實設備每年最高 50,000 元)、業務費、專職照顧服務員服務費(每月 33,000 元,另加雇主負擔 6,000 元)及志工相關費用。申請單位需經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評估輔導,並符合相關服務時段及實名制等規定。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經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評估輔導新設置或檢核通過之關懷據點;設有專戶;無以前年度未核銷案(申請預撥時);應簽署切結書同意配合實名制相關措施,掌握服務個案基本資料、出席情形等資訊;(若為新增關懷據點)以尚無關懷據點之村里為限(特殊情形需函報社家署同意);(若申請專職人員服務費)每週服務十個時段,並辦理餐飲服務、健康促進活動;(若設置巷弄長照站)應配合接受並完成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直轄市、縣(市)政府要求之事項;(若設置巷弄長照站)服務對象應包含失能或失智者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立案之社會團體(含社區發展協會)、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宗教組織、文教等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福利事項者;其他團體如社區宗教組織、農漁會、文史團體等非營利組織;村(里)辦公處;公寓大廈戶數達 150 戶以上,經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報備成立管理委員會達十年以上,且經表揚或評鑑績優,提供鄰近社區服務成效卓著者
・不可申請:未依規定辦理專職人員之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或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針對專職人員服務費);未簽署切結書同意配合實名制相關措施,掌握服務個案基本資料、出席情形等資訊者
・開辦設施設備費:新設置之關懷據點最高獎助 100,000 元
・開辦設施設備費(離島地區):新設置之關懷據點最高獎助 200,000 元
・充實設施設備費(一般地區):營運滿三年之關懷據點,每年最高獎助 50,000 元,歷年累計達 600,000 元(含開辦費)時不再獎助
・充實設施設備費(離島地區):第二年起得申請,歷年累計達 1,000,000 元(含開辦費)時不再獎助
・充實或汰換電腦設備:不受營運滿三年或歷年累計額度限制
・業務費:依服務時段獎助額度
・專職照顧服務員服務費:每人每月獎助 33,000 元,每年最高獎助 13.5 個月(含年終獎金 1.5 個月)
・專職人員雇主應負擔費用:每月獎助 6,000 元
・社會工作人員專業服務費:112/12/31 以前仍在職者,得持續接受獎助至離職之日止
・志工相關費用:每年最高獎助 35,000 元
・志工相關費用(原住民族地區、離島地區及長照偏遠地區):每年最高獎助 40,000 元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督導費:每一據點每月 3,350 元
・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服務業務費:每期獎助 36,000 元,每年最高獎助 108,000 元
・巷弄長照站獎助費:依服務時段數每月獎助業務費(可內含臨時工資)
・申請方式:向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申請
・注意事項:關懷據點應至少提供關懷訪視、電話問安、諮詢及轉介服務、餐飲服務、健康促進活動、社會參與等服務項目其中四項;關懷據點設置巷弄長照站者,應提供共餐服務、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服務;新增關懷據點應以原住民族地區、離島地區及長照偏遠地區,或福利資源缺乏、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人口比率較高之村里優先設置;關懷據點得於社家署獎助經費 20 %範圍內,衡酌實際業務需要,覈實調整業務費支用於其他月份;關懷據點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要求專職人員薪資回捐或未全額給付薪資;關懷據點配合社區關懷網使用資訊化報到,得以該系統之服務成果報表作為核銷業務費之支用單據;接受獎助設施設備費之關懷據點,營運未滿三年有撤點情形者,應按核定獎助之日起,依未使用月份比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後於核銷時一併繳回;各項費用應自籌比率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公告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編列,範圍從 15 %至 30 %不等,部分項目免自籌
最高1,000,000元
照顧服務員資格證明文件影本(若申請專職人員服務費)、切結書(同意配合實名制相關措施)
文案未列出明確申請期間及活動期間。部分獎助項目(業務費、巷弄長照站獎助費)的具體金額需參考附件十一之一,但附件未提供。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服務的開班方式及支付基準需參考附件十,但附件未提供。設施設備項目及補助金額得由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訂定補助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