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為結合社會福利相關團體推展各項社會福利,提供多元補助,以提升服務品質及水準。補助對象涵蓋財團法人、立案團體、社區發展協會及學校等,服務領域廣泛,包括老人、身心障礙、兒童少年、婦女、社區發展、志願服務及家庭暴力防治等。補助項目多元,旨在支持民間單位辦理各類福利活動、銀髮成長課程、充實設施設備、志工教育訓練及政策性專案等,以提供更完善的社會福利服務。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依法立案且會務運作正常之社會福利相關團體、機構、協會、基金會或學校;申請單位應編列總經費 10 %以上之自籌款(社區配合評鑑考核或全國性、全市性、政策性之福利活動或方案,免自籌款)
・不可申請:申請補助對象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年度內未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任期屆滿逾期未辦理改選者;補助對象會務未正常運作者(適用於兒童少年福利及婦女福利);已核准補助充實設施、設備者,每隔五年內再就相同設施、設備提出申請;設施、設備需汰舊換新者,未達財物標準分類所列最低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者;活動未依計畫內容辦理、支用經費不當或年度內未完成核銷手續者,則次年度各項活動不予補助;受補助單位以強制攤派或其他違反員工意願方式要求薪資回捐;慶生、聚餐、旅遊、烤肉、觀摩等以休閒或聯誼為主之老人福利活動;出國旅遊(含考察、觀摩)、國內旅遊自強活動、餐會、會員大會(含理、監事成長訓練)、勸募活動、職業訓練、就業輔導、身心障礙績優選手、教練培訓及選拔、紀念品、獎品、獎金等身心障礙福利活動;具有營利或非屬公益性(如烤肉活動、自強活動、聯歡(誼)活動、觀摩、會員大會、社區或團體週年慶及會員慶生會等)之社區發展及人民團體活動;獎金、獎品、服裝、紀念品、觀光旅遊及聚餐性質之志工日活動;獎金、獎品、服裝、宣導品、紀念品、旅遊、聚餐及勸募性質之兒童少年福利活動,或申請單位辦理內部相關活動、內部教育訓練及接受其他縣市委託辦理教育訓練者;獎金、獎品、服裝、宣導品、紀念品、旅遊、聚餐及勸募性質之婦女福利活動,或申請單位辦理內部相關活動、會員大會、內部教育訓練及接受其他縣市委託辦理教育訓練者
・老人福利活動、課程及設備補助:活動每案最高 25,000 元,每團體每年最高 100,000 元;銀髮成長課程每團體每年最高 240,000 元;設備每案最高 60,000 元
・身心障礙福利活動及設備補助:活動每案最高 30,000 元,每年最高 150,000 元;設備每案最高 15,000 元,每年最高 30,000 元
・社區發展及人民團體福利活動補助:每年度最高 25,000 元
・志願服務工作教育訓練及志工日活動補助:教育訓練每案最高 30,000 元;志工日活動每案最高 300,000 元
・兒童少年福利活動補助:每案最高 25,000 元,每團體每年最高 100,000 元
・婦女福利活動補助:一般性活動每案最高 25,000 元,每年最高 50,000 元;政策性、發展性及時事性活動最高 400,000 元
・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服務及活動補助:每年度最高 25,000 元
・政策性社會福利專案補助:依專案性質及規模,每案最高補助總經費 90 %,上限從 30,000 元至 700,000 元不等
・申請方式:申請補(捐)助案件採事前審核原則,一般性案件應依計畫執行前一個月或辦理日十日前提出申請(經區公所函轉者十四日前),政策性案件得隨時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單位)提出申請補(捐)助者,應明列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單位)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同一案件向本局提出申請補(捐)助,以一次為限;補(捐)助經費應按計畫專款專用,如有特殊情形需變更計畫者,應先陳報本局核准;年度結束時,若補(捐)助經費尚未執行者應即停止使用,並將已核撥之補(捐)助經費繳回本局;受補助單位應接受本局不定期督導與查核
最高700,000元
申請補(捐)助計畫書、申請補助切結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屬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其他有助於審核之相關資料
電話:886-6-2991111 (永華市政中心), 886-6-6322231 (民治市政中心)|地址:永華市政中心 7082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7樓;民治市政中心 730204臺南市新營區府西路36號
資料來源:https://sab.tainan.gov.tw//cp.aspx?n=34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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