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勞工保險條例是台灣勞工重要的社會安全保障,提供多種現金給付與醫療服務,以確保勞工及其家庭在面臨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等風險時,能獲得基本生活保障。本條例規範了普通事故保險與職業災害保險的各項給付內容,包括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給付,以及職業災害的傷病、醫療、失能與死亡給付。符合資格的勞工,如受僱員工、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可依規定參加保險並於事故發生時申請給付。給付金額依被保險人的平均月投保薪資及保險年資計算,旨在提供適時的經濟支持。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之勞工(經主管機關認定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 15 歲勞工亦適用);在職外國籍員工亦適用;投保單位僱用勞工減至 4 人以下時,仍應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有應徵召服兵役、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提供服務、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 1 年,職業災害未超過 2 年)、年逾 65 歲繼續工作、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 15 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者,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受僱於僱用勞工 5 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受僱於僱用 5 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受僱於僱用 5 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受僱於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受僱於僱用未滿 5 人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各業之員工;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不可申請:為領取保險給付,故意造成保險事故者(喪葬津貼除外);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無正當理由,不接受保險人特約醫療院、所之檢查或不補具應繳證件者;因戰爭變亂或因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故意犯罪行為,以致發生保險事故者;養子女收養登記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未滿 6 個月者;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軍公教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農民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需擇一請領);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遺屬具有受領 2 個以上遺屬年金給付之資格時,應擇一請領
・普通事故保險給付:/生育給付: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 30 日,另給與生育補助費 60 日;流產者分娩費減半給付;雙生以上者分娩費及生育補助費比例增給/傷病給付: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自不能工作之第 4 日起發給,按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以 6 個月為限(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者,增加給付 6 個月)/失能給付:永久失能者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給付標準請領失能補助費;終身無工作能力者請領失能年金給付,每滿 1 年發給平均月投保薪資之 1.55 %,金額不足 4,000 元者按 4,000 元發給;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同時有符合條件之眷屬時,每 1 人加發依規定計算後金額 25 %之眷屬補助,最多加計 50 %/老年給付:老年年金給付,保險年資合計每滿 1 年,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之 0.775 %計算並加計 3,000 元,或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之 1.55 %計算(擇優發給);展延老年年金給付,每延後 1 年請領,增給 4 %,最多增給 20 %;減額老年年金給付,提前 1 年請領,減給 4 %,最多減給 20 %;老年一次金給付,保險年資合計每滿 1 年,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 1 個月,超過 15 年者,超過部分每滿 1 年發給 2 個月,最高以 45 個月為限(逾 60 歲繼續工作者,其逾 60 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 5 年計,合併 60 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 50 個月為限)/死亡給付:被保險人父母、配偶死亡時,喪葬津貼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 3 個月;子女年滿 12 歲死亡時,發給 2.5 個月;子女未滿 12 歲死亡時,發給 1.5 個月;被保險人死亡時,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 5 個月(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發給 10 個月);遺屬年金,依被保險人保險年資合計每滿 1 年,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之 1.55 %計算(金額不足 3,000 元者按 3,000 元發給),遺屬有 2 人以上時,每多 1 人加發 25 %,最多加計 50 %;遺屬津貼,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未滿 1 年者,發給 10 個月,已滿 1 年未滿 2 年者,發給 20 個月,已滿 2 年者,發給 30 個月
・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傷病給付: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自不能工作之第 4 日起發給,按平均月投保薪資 70 %發給;經過 1 年尚未痊癒者,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以 1 年為限/醫療給付:門診給付範圍包括診察、藥劑或治療材料、處置、手術或治療(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10 %);住院診療給付範圍包括診察、藥劑或治療材料、處置、手術或治療、膳食費用 30 日內之半數、勞保病房供應(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5 %)/失能給付:永久失能者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給付標準增給 50 %,請領失能補償費;終身無工作能力者除依普通事故保險規定發給年金外,另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 20 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死亡給付: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 5 個月(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發給 10 個月);遺屬年金給付,符合規定之遺屬請領,依被保險人保險年資合計每滿 1 年,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之 1.55 %計算(金額不足 3,000 元者按 3,000 元發給),遺屬有 2 人以上時,每多 1 人加發 25 %,最多加計 50 %;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 10 個月;遺屬津貼,符合規定之遺屬請領,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 40 個月
・申請方式: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相關文件向勞工保險局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現金給付經核定後,應在 15 日內給付;年金給付應於次月底前給付;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遺屬年金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其提出請領之日起前 5 年得領取之給付,由保險人依法追溯補給;領取年金給付者不符合給付條件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通知保險人,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年金給付
・注意事項:同一種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勞工保險之保險費一經繳納,概不退還,但非歸責於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於其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醫療給付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期間,得免繳被保險人負擔部分之保險費;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請領失能年金、老年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應擇一請領失能、老年給付或遺屬津貼;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 5 %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
最高4,000元
本頁面為勞工保險條例法規內容,詳細說明各項勞工保險給付的資格、標準與限制,非單一福利活動頁面。應備文件未列出具體清單,僅提及「相關文件」。申請期間與活動期間為持續性,無明確起訖日期。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FilesType.aspx?DataId=N0050001&m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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