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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基隆市政府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實施要點

財經金融 基隆市

【主辦單位】

基隆市政府

【內容簡介】

・基隆市政府為鼓勵轄內私立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特別推出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本獎勵旨在提升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機會,凡符合資格的機構,每進用一名符合條件的身心障礙者,每月可獲得 6,000 元的獎勵金,最長可領取 36 個月。申請對象為設立於基隆市的私立機構,包括進用身心障礙者超過法定義務比例的義務機構,以及員工總人數 5 人以上並進用至少 1 名身心障礙者的非義務機構。所進用的身心障礙者需為本要點實施後新進用,薪資達最低工資且實際工作地點在基隆市。機構需於每年 1 月 1 日及 7 月 1 日起兩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向基隆市政府申請前半年獎勵金。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立於基隆市之私立機構;進用之身心障礙者薪資達最低工資法所定每月最低工資;進用之身心障礙者實際工作地點為基隆市;進用之身心障礙者以本要點實施後新進用者為限;進用之身心障礙者首次於申請獎勵之機構加入勞保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者;進用之身心障礙者須連續進用滿 3 個月;機構於前一年度未違反勞動基準法、最低工資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職業安全衛生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就業服務法及其他勞動相關法令受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者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過員工總人數 1 %;員工總人數 5 人以上之非義務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 1 人以上
・不可申請:申請文件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依本要點規定不受理其申請或不得申請;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府訪查;以詐欺、脅迫、賄賂、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方法申請獎勵;申請人有前述駁回申請情事者,本府得視情節輕重,於 1 年至 3 年期間內,不受理其申請;受獎勵機構有前述撤銷或廢止獎勵情事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得視情節輕重,1 年至 3 年內不受理其申請獎勵
・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每名每月 6,000 元,獎勵期間最長 36 個月
・申請方式:每年 1 月 1 日及 7 月 1 日起 2 個月內,檢具文件向基隆市政府申請前半年獎勵金。郵寄以郵戳所示日為申請日;其他方式以送達本府之日為申請日
・重要時間點:獎勵金於當年度預算額度內按收件順序發給;年度預算不足部分得移至下年度辦理或不再受理申請,得由本府公告之
・進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機構負責人及訓練學員,不得計入獎勵人數;已獲得政府之同性質獎助者,不得計入獎勵人數;身心障礙員工申請育嬰、職業災害或傷病留職停薪者,不得計入獎勵人數;進用之身心障礙者,同一期間受僱於他機構,並計入他機構獎勵人數者,不得計入獎勵人數;同一機構或同一負責人之機構,以同一名身心障礙者申請獎勵金,請領獎勵金之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不得逾 36 個月;進用同名已請領各級政府同性質獎助之身心障礙者,其獎助期間應與前款獎勵期間合併計算

【金額/折扣】

6,000元

【期間】

每年一月一日及七月一日起二個月內

【應備文件】

申請表、身心障礙員工薪資表、身心障礙員工薪資明細表、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身心障礙員工勞保或公保加保證明影本、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證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件影本、勞保或公保保費繳款單或繳費證明文件影本、申請人受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其他經本府指定之相關文件

【聯絡方式】

電話:02-24201122|地址:(20201)基隆市義一路1號

資料來源:https://exlaw.klcg.gov.tw/LawContentSource.aspx?id=GL000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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