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針對設籍高雄市的居民,提供 114 年度增額租金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人可透過線上或書面方式向都發局提出申請,經審查家庭成員的所得及不動產持有狀況符合資格後,即可獲得核定。增額租金補貼將按月核發 12 期;自購及修繕住宅則提供貸款利息補貼證明,申請人需在指定期限內完成貸款簽約及撥款,並依規定完成修繕。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高雄市;家庭成員所得及不動產持有狀況須符合規定;具備低收入戶資格(依申請項目而定)
・增額租金補貼:按月核發租金補貼 12 期(月)
・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發證明,申請人需於核定之日起 1 年內簽訂貸款條約,並於簽訂貸款契約之日起 2 個月內完成撥款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發證明,申請人需於核定之日起 6 個月內辦理貸款手續並完成撥款,並於撥款之日起 6 個月內完成住宅修繕
・申請方式:線上或書面向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提出申請
・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經核定者,應於核定之日起 1 年內簽訂貸款條約,並於簽訂貸款契約之日起 2 個月內完成撥款;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經核定者,應於核定之日起 6 個月內辦理貸款手續並完成撥款,並於撥款之日起 6 個月內完成住宅修繕;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不得分次撥貸;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不得分次撥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