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推動公益出租人制度,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資格的民眾或社會福利團體,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後,即可享有房屋稅、綜合所得稅及地價稅等多項稅賦優惠。成為公益出租人,房東可獲得實質的稅務減免,同時也能幫助弱勢家庭或個人取得穩定住所,促進居住正義。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住宅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或出租予社會福利團體轉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為公益出租人;屋主與出租人需為同一人 (即便二者是夫妻、直系親屬關係也不行);房屋如屬多人共有,應於租約出租人詳載全部共有人資料 (除房屋屬分別共有而僅其中某共有人就其持分面積做出租者,則租約出租人僅需載明該共有人資料)
・房屋稅:同自住住家用稅率 1.2 %
・綜合所得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 15,000 元之免稅優惠 (110年6月9日住宅法修正前為最高 10,000 元)
・地價稅:由地方政府評估狀況決定是否配合住宅法第 16 條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2 ‰
・申請方式:採「政府直接認定」及「屋主自行申請認定」2 種方式,可洽直轄市、縣(市)聯絡窗口辦理
・注意事項:地價稅是否適用優惠稅率,應視地方政府有無依住宅法第 16 條規定,就租稅優惠之期限、範圍、基準及程序制定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