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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出租人稅賦優惠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內容簡介】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推動公益出租人制度,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資格的民眾或社會福利團體,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後,即可享有房屋稅、綜合所得稅及地價稅等多項稅賦優惠。成為公益出租人,房東可獲得實質的稅務減免,同時也能幫助弱勢家庭或個人取得穩定住所,促進居住正義。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住宅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或出租予社會福利團體轉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為公益出租人;屋主與出租人需為同一人 (即便二者是夫妻、直系親屬關係也不行);房屋如屬多人共有,應於租約出租人詳載全部共有人資料 (除房屋屬分別共有而僅其中某共有人就其持分面積做出租者,則租約出租人僅需載明該共有人資料)
・房屋稅:同自住住家用稅率 1.2 %
・綜合所得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 15,000 元之免稅優惠 (110年6月9日住宅法修正前為最高 10,000 元)
・地價稅:由地方政府評估狀況決定是否配合住宅法第 16 條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2 ‰
・申請方式:採「政府直接認定」及「屋主自行申請認定」2 種方式,可洽直轄市、縣(市)聯絡窗口辦理
・注意事項:地價稅是否適用優惠稅率,應視地方政府有無依住宅法第 16 條規定,就租稅優惠之期限、範圍、基準及程序制定自治條例

【金額/折扣】

最高15,000元

【應備文件】

所有權人或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為自然人者,其國民身分證影本;為私法人者,其名稱、統一編號及代表人國民身分證影本、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授權書 (無代理人者免附)、租賃契約影本、貼足雙掛號郵資回郵信封、社會福利團體報經所屬社會福利業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函影本 (若透過社會福利團體轉租)、出租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合法住宅證明 (若承租人未申請租金補貼或已申請尚未核定,無法提出者應提供建號或門牌資料,建築物屬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完成者免附)、承租人戶口名簿影本、財稅機關所提供最近年度全戶所得及財產歸屬清單 (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員出具同意書同意政府代為查調者免附)、符合租金補貼應檢附文件 (若承租人未申請租金補貼或已申請尚未核定)

【聯絡方式】

電話:(02)7729-8003|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8:00 至下午 6:00

【注意事項】

此頁面描述的是公益出租人的資格認定及相關稅賦優惠,屬於持續性福利而非有明確申請或活動期間的補助方案。頁面提供的申請書是針對「公益出租人認定函」的申請,而非直接申請稅賦減免。稅賦減免是在取得認定函後,由相關稅捐機關依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https://pip.moi.gov.tw/v3/b/SCRB0405.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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