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
・客家委員會為推動客家藝文發展,鼓勵藝文團隊組成與成長,特別提供補助給依法登記、立案的音樂、舞蹈、戲劇及民俗技藝等傳統或現代藝文團隊。補助分為三級,依團隊級別每年最高可獲得 100 萬元至 1,000 萬元的經費,可用於團隊營運、教育訓練、專長發展、演出創作、場地租金等。申請單位需在前一年度 11 月 30 日前提交申請表、計畫書、立案證書等相關文件,經審查核定後分兩期撥付補助款。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依法登記、立案之音樂、舞蹈、戲劇、及民俗技藝等各種傳統或現代之藝文團隊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針對藝文資源能量較為匱乏之地區,透過民眾參與,成立新藝文團隊、社團者;為永續經營,持續創作,以提升團隊展演水準,強化經營管理能力者;為開拓客家文化藝術新境界,促進客家藝術活動精緻度,以邁向國家藝術殿堂演出,推展客家文化藝術與國際接軌者
・不可申請:政黨;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民營機構)所屬團體
・團隊營運所需經費
・教育訓練所需經費
・專長發展所需經費
・支持、輔助成長所需經費
・演出創作、版權等相關所需使用費
・成果展示所需經費
・團隊表演所需之場地租金
・其他有關經費
・第一級團隊年度補助上限:10,000,000 元
・第二級團隊年度補助上限:5,000,000 元
・第三級團隊年度補助上限:1,000,000 元
・申請方式:郵寄至客家委員會
・重要時間點: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如計畫於補助年度 12 月完成者,於當年度 12/20 前)檢具相關資料報本會審核通過後,撥付第二期款
・補助分級分為第一至三級,第一級及第二級團隊可提出一年期或三年期計畫,第三級團隊則以一年期計畫為主;申請三年期計畫者,於核定第一年度補助金額後,仍須逐年度提具計畫書送本會書面審核;補助經費不得支應於購置或維護設備等資本門經費;受補助單位接受本會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其合計之補助金額占計畫總經費達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 1,000,000 元以上,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各項宣導資料、書刊及宣導影片等,應於適當位置標明「客家委員會」「補助」或為「指導單位」之字樣
最高10,000,000元
每年 11/30 前
申請表、計畫書、著作財產權授權同意書、立案證書影本、組織章程
電話:(02)8995-6988|地址:24220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7樓
本頁面為補助作業要點,申請期間為每年固定日期,非特定年度的申請公告。各級團隊的詳細申請資格條件請參閱附件 1。
資料來源:https://law.hakka.gov.tw/LawContent.aspx?id=FL02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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