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原住民族委員會
・本辦法旨在規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的資格與聘用,並提升其薪資待遇。符合特定語言能力認證及教學資格的專職族語老師,可依學歷與級別領取每月薪資,範圍介於 34,536 元至 65,516 元。此外,具備優級(薪傳級)或高級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者,每月可額外獲得 1,500 元至 3,000 元的加給。若連續受聘於偏遠地區學校滿十年,自第十一年起每月再加發 2,000 元,並比照軍公教人員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以鼓勵族語師資的投入與久任。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專職族語老師;具備下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之一:/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 2013/12/31 以前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 2014/01/01 以後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具備下列資格之一:/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合格人員研習結業證書/經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取得大學校院依原住民族語言師資培育計畫辦理核發之修畢學分證明書;任教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之人員,應具備高級以上原住民族語言能力合格證明書;任教國民小學之人員,應具備中高級以上原住民族語言能力合格證明書(自 2025/08/01 施行)
・薪資支給基準:依學歷及級別,每月 34,536 ~ 65,516 元
・優級(薪傳級)加發:每人每月加發 3,000 元
・高級加發:每人每月加發 1,500 元
・偏遠地區久任加發:連續受聘於偏遠地區學校任專職族語老師滿十年者,自第十一年起連續受聘期間,每人每月加發 2,000 元
・年終工作獎金:比照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申請方式:依學校聘用程序辦理
・薪資支給基準附表自 2025/01/01 施行;族語老師任教國民小學資格及加發數額等規定自 2025/08/01 施行;專職族語老師支給薪資級別之認定,應就其跨校及跨直轄市、縣(市)受聘年資,予以累計採認;偏遠地區久任加發所稱連續,指前後聘約之離職與到職之月份連續未中斷
最高65,516元
電話:(04) 3706-1252|地址: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 738 之 4 號|服務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 AM 8:30 ~ 12:30 PM 1:30 ~ 5:30
頁面為法規修正公告,非直接的福利申請頁面。福利內容為專職族語老師的薪資及各項加給。服務時間為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申請期間及活動期間為 null,因其為常態性聘用福利,無特定申請或活動截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