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政府
・新竹市政府為推動藝文活動多元發展,鼓勵民眾參與藝文活動,特訂定「新竹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凡年滿 16 歲的本國或外國藝文工作者個人或團體,皆可向新竹市政府申請核發街頭藝人證,以合法於新竹市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申請證照費為 200 元,換、補證費為 100 元,證照有效期二年。特別針對符合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資格的申請者,可憑相關證明文件免繳規費,以支持多元藝文發展。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於新竹市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者;年滿 16 歲(含)以上之本國或外國藝文工作者個人或團體;未具完全行為能力者須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不可申請:申請資料不實或偽造,經查證屬實;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致發給證件內容不正確;從事藝文活動之內容、販售物品或勞務等活動,與街頭藝人證之核准項目不符;擅自將街頭藝人證轉供他人使用;展演內容涉及宗教、政治活動,或違反善良風俗之情事,經檢舉而查證屬實;其他違反本辦法或相關法令規定之行為;街頭藝人證經撤銷或廢止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申請
・街頭藝人證申請:證照費 200 元
・街頭藝人證換、補證:費用 100 元
・街頭藝人證規費減免:符合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資格者,免繳規費
・申請方式:向新竹市政府申請核發街頭藝人證
・重要時間點:證照有效期限為二年,期限屆滿前 90 日可申請延長,延長時間為二年,至多以二次為限
・注意事項:街頭藝人於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者,得接受自由樂捐或贊助行為,惟應清楚標示,且不得有勸募行為。應衡酌活動內容,自行設置安全維護設施或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最高200元
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未具完全行為能力者須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文件(符合身心障礙資格者)、低收入戶證明文件(符合低收入戶資格者)
電話:03-5216121|地址: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文案中的「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04 月 13 日」為法規修正日期,非申請期間。實際申請為常態性辦理,頁面未提供明確起訖日期。
資料來源:https://law.hccg.gov.tw/LawContent.aspx?id=FL054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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