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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新北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耐震評估及弱層補強補助

居住生活 新北市 期限 2026-12-31

【主辦單位】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內容簡介】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提供「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耐震評估及弱層補強補助」,旨在協助新北市境內符合條件的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進行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與弱層補強,以提升居住安全。本補助計畫涵蓋初步評估、詳細評估及弱層補強三類,針對不同評估類型和補強方案提供相應的費用補助。申請對象主要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公寓大廈管理組織,需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的專業機構辦理評估或補強工程。補助金額依評估項目和補強方案而異,最高可達 4,500,000 元。申請人需備妥相關文件向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提出申請,115 年度已開始受理。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建築物所有權人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建築物位於新北市都市計畫範圍內;建築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結構快篩分數F 值大於 60 分且有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 6 層樓以上建築物/屋齡 30 年以上且有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 6 層樓以上建築物/經執行機關認定有補強必要者/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結果危險度總分大於 30 分(適用弱層補強方案A或B)/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結果危險度總分大於 45 分(適用弱層補強方案C)/耐震能力詳細評估結果為須補強或重建者/經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第六條規定緊急評估有危險之虞,並已張貼危險標誌者;申請人資格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公寓大廈已成立管理組織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完成報備者,以管理組織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為申請人/公寓大廈未成立管理組織者,應有區分所有權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率逾二分之一同意,並推派一人代表為申請人/建築物非公寓大廈者,以建築物所有權人為申請人(適用弱層補強方案C)
・不可申請:建築物已符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情形(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拆除、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安全疑慮應限期補強或拆除之合法建築物);已獲中央政府機關補助耐震能力評估項目或結構補強補助;建築物所有權人僅一人且非自然人(適用評估費用補助);建築物住宅使用樓地板面積比例未達三分之二(適用評估費用補助);建築物住宅使用之比率未達二分之一(適用弱層補強補助);申請補強方案A 及補強方案B 之建築物為單一所有權人;公有建築物;經專業鑑定機構鑑定須拆除之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已申請建造執照或已申請報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執行機關認定補強不具效益;以虛偽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領補助或有其他違背法令之情事
・耐震能力初步評估費用:總樓地板面積未達 3,000 平方公尺者,每棟補助上限 12,000 元;3,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每棟補助上限 15,000 元
・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審查費:每棟 1,000 元
・耐震能力初步評估行政作業費:每棟 500 元
・耐震能力詳細評估費用:每棟補助上限為評估費用 30 % 或 400,000 元(取其低)
・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審查費:每棟依評估費用 15 % 估算,補助上限 200,000 元
・耐震能力詳細評估行政作業費:每棟 5,000 元
・弱層補強方案A (施作層面積未滿 500 平方公尺):補助上限 3,000,000 元,不超過總補強費用 45 %
・弱層補強方案A (施作層面積 500 平方公尺以上):基本補助上限 3,000,000 元,以 500 平方公尺為基準,每增加 50 平方公尺補助增加 100,000 元,補助上限 4,500,000 元,不超過總補強費用 45 %
・弱層補強方案B:補助上限 4,500,000 元,不超過總補強費用 45 %
・弱層補強方案A 及補強方案B (特殊情況):經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結果危險度總分大於 45 分、耐震能力詳細評估結果為須補強或重建,或經執行機關認定耐震能力具潛在危險疑慮之建築物,補助上限提高為 4,500,000 元,不超過總補強費用 85 %
・弱層補強方案C:依實際修繕金額補助,補助上限 500,000 元
・申請方式:申請評估費用請向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提出;申請弱層補強請向建築物所在地之執行機關(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提出
・注意事項:申請人可授權工務局將補助評估費用逕撥付予評估機構。弱層補強設計圖說及預算書需經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審查通過

【金額/折扣】

最高4,500,000元

【期間】

即日起至 2026/12/31

【應備文件】

申請書、補助評估費用請撥領據(申請評估費用者)、評估報告書(含每棟樓地板面積計算表)(申請評估費用者)、申請人或評估機構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申請評估費用者)、評估機構開立予申請人之統一發票或領據影本(申請評估費用者)、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影本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申請弱層補強補助之會議紀錄(申請弱層補強者)、建物登記謄本及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文件(公寓大廈未成立管理組織且申請弱層補強者)、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申請補強方案C且建築物非公寓大廈者)、使用執照影本或其他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報告書影本或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報告書影本(建築物經執行機關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第六條規定張貼危險標誌者免附)、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聯絡方式】

電話:1999(新北市境內)、(02)2960-3456|地址:(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2樓、5樓、13樓|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08:30 ~ 12:30、13:30 ~ 17:30(國定假日除外)

資料來源:https://www.publicwork.ntpc.gov.tw/home.jsp?id=8a19b2e1b0929d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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