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推動防災型都更行動方案,旨在協助新北市都市計畫範圍內,經認定為危險建築物(如海砂屋、震損或房屋健檢 3 級建物)的所有權人,透過法令鬆綁、經費補助及專業輔導,加速建築物重建、整建或維護,以提升居住安全並避免災害發生。方案內容包含自力都更補助、耐震補強補助、租金及稅捐補貼,以及高氯離子建築物鑑定協助等多元措施。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建築物位於新北市都市計畫範圍內;私有建築物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中華民國 88 年 12 月 31 日前領得建造執照,經本府房屋健檢耐震詳評結果屬應立即辦理拆除、結構修復之合法建築物;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或合法建築物因地震受損,報經本府核准建議應拆除或修復、補強;中華民國 84 年 6 月 30 日前已依建築法規定申報施工勘驗之建築物,且經結構安全性能初步評估,評估基準為 R>45
・自力都更補助:最高 6,300,000 元
・整建維護耐震補強評估及施工經費補助:上限 10,000,000 元(針對可補強之危險建築物,限期 2 年內改善者,可提高補助額度至實際費用 75 %,上限 12,000,000 元)
・高氯離子建築物鑑定協助:提供鑑定費用補助(申請期間至 2027/12/31)
・拆除重建租金補助:拆除後提供 1 年租金補助,每月最高 4,500 元
・拆除重建稅捐補貼:新建 3 年內期間土地無法使用,全額補貼地價稅;新建後 2 年內補貼 50 % 地價稅及 50 % 房屋稅(以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計算,房屋稅以 2 筆為限)
・容積獎勵:定額容積獎勵 50 %(針對限期 2 年內拆除改善者)
・法令鬆綁:放寬原建蔽率、原開挖率、原容積、原合法住宅使用、建築高度等限制(針對限期 2 年內拆除改善者)
・房屋健檢、補強、重建一條龍服務
・都市更新推動師蹲點輔導
・申請方式:請書面檢附文件向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提出申請,郵寄以郵戳為憑
・新北市推動都市計畫內防災建築再生自治條例於 2018/03/21 公布施行;租金補助申請需於領得拆除執照之次日起 6 個月內提出;地價稅補貼申請需於繳納當年度地價稅後之翌日起算 6 個月內提出;房屋稅補貼申請需於繳納當年度房屋稅後之翌日起算 6 個月內提出;高氯離子建築物鑑定協助:申請人須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設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推選之管理負責人或核准立案之都市更新會;同一申請案已接受其他機關補助者不受理;建築物為單一所有權人不受理;住宅使用樓地板面積未達總樓地板面積 1/2 以上者不受理;已備查之高氯離子建築物者不受理(部分例外);經費用罄時,高氯離子建築物鑑定協助將不再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