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為協助設籍臺南市的身心障礙者減輕居住負擔,提供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房屋租金補貼依家庭人數每月最高可領取 1,600 元至 4,000 元,並以租金總額 50 %為上限;購屋貸款利息補貼則每年限額 15 名。符合資格者需備妥身心障礙證明、戶籍謄本、租賃契約或貸款證明等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且實際居住臺南市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符合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第二條規定(申請房屋租金補貼者);符合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第五條規定(申請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者)
・不可申請:依本要點申領之補貼及依其他法令領取政府之各項救助金額,每人每月合計超過當年度法定基本工資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期間,有補貼辦法第六條所定情形者;申請資料有虛偽不實之情事;於受領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期間,將所購置之住宅轉讓於第三人
・房屋租金補貼(一人租屋者):每月最高補貼 1,600 元,以租金總 50 %為上限
・房屋租金補貼(二人家庭租屋者):每戶每月最高補貼 2,600 元,以租金總 50 %為上限
・房屋租金補貼(三人以上家庭租屋者):每戶每月最高補貼 4,000 元,以租金總 50 %為上限
・房屋租金補貼:每月房屋租金低於補貼金額上限者,核實補貼
・房屋租金補貼:不包括租屋保證金及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
・購屋貸款利息補貼:總數以 15 名為限
・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貸款額度、年限與計算基準依補貼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房屋租金補貼每月 15 日以前申請者,自當月起核發;每月 16 日以後申請者,自次月起核發。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自公告申請期間首日之月份核發。
・注意事項:房屋租金補貼期間最長以 1 年為限,期滿欲續申請應於期滿前 1 個月內提出。房屋租金補貼期間,租賃房屋住址、租金、期間或同住親屬變更,應於事實發生後 1 個月內陳報。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核定人數超過名額時,依計點積分順序補貼,積分相同者抽籤決定。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期間,申請人死亡,繼承人符合資格者可繼續補貼。受領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期間,將住宅轉讓第三人,應於移轉登記日後 2 週內通知主管機關及承貸金融機構。
最高4,000元
申請表、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最近一個月內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租賃房屋契約書影本(申請房屋租金補貼者)、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全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非本市列冊低收入戶者)、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非本市列冊低收入戶者)、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非本市列冊低收入戶者)、身心障礙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計點標準表(申請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者)、貸款餘額證明書(申請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者)、繳款證明書(申請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者)、土地與建物謄本(申請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者)、所有權狀影本(申請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者)
購屋貸款利息補貼的申請期間未在此文件公告,需另行查詢主管機關公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的貸款額度、年限與計算基準依補貼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但詳細內容未在此文件列出。對象條件中提到的「補貼辦法第二條規定」和「補貼辦法第五條規定」未在此文件詳述。排除條件中提到的「補貼辦法第六條所定情形」未在此文件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