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提供身心障礙者社會保險費補助,對象為設籍臺南市並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若申請人認為媒體資料交換會對其權益造成不利影響,經核准後,其自付的社會保險費將由社會局予以補助。申請者需備妥身心障礙證明、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存摺影本及保險費證明等文件,向社會局提出申請。補助款項將以轉帳方式撥入指定帳戶,並自申請核准當月起發放。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臺南市;持有臺南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已參加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社會保險之身心障礙者;認為媒體資料交換對其權益有不利影響
・不可申請:申請人死亡;有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十條所定情形之一者
・自付部分社會保險費:由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予以補助
・申請方式:向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經核准者,自申請當月起發給補助費
・注意事項:補助費之計算以元為單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補助費以轉帳方式撥入申請人指定之郵局或市庫代理銀行帳戶;帳戶資料若有異動,申請人應主動通知本局或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未主動通知致轉帳錯誤者,由申請人自負其責;申請人死亡或有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十條所定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補助,申請人如有溢領,應繳回溢領之補助金額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不列入媒體資料交換申請書、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人私章(委託代辦者,需另檢附代辦人身分證及印章)、申請人指定之郵局或市庫代理銀行存摺影本、當年度投保單位開立之自付保險費證明或金融單位收據正本
對象排除條件中「有本補助辦法第十條所定情形之一者」為外部文件引用,頁面未提供具體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