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提供育有未滿2歲兒童的家庭育兒津貼,自2023年1月起取消排富限制。只要兒童設籍臺南市、完成出生登記且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或未接受公共化、準公共托育服務,即可申請。補助金額依子女排序不同,每月發放5,000元至7,000元。申請方式多元,可透過臨櫃、郵寄、戶政事務所代收或線上辦理,申請人需於兒童滿2歲生日前1天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臺南市之未滿2歲兒童;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不可申請:兒童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兒童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指送托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托嬰中心);兒童經出養或認領;申請人結婚、離婚或子女扶養義務重新約定等親屬關係變動;兒童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第1名子女:每月補助5,000元
・第2名子女:每月補助6,000元
・第3名(含)以上子女:每月補助7,000元
・申請方式:臨櫃至臺南市各地區公所社會課、郵寄至兒童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新生兒辦理出生登記時由戶政事務所代收、線上申請(https://twbaby.sfaa.gov.tw/home/index)
・重要時間點:兒童出生當年度申請者,溯自出生月份起發給;未於兒童出生當年度申請者,自申請當年度1月份起發給;兒童於每年11月2日至12月31日期間出生,且於出生後60日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提出申請者,得溯自出生月份發給
・注意事項:線上申請需於兒童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或兒童戶籍遷移3日後再進行申請,並使用健保卡卡號驗證;解除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後需即時重新申請,無法追溯跨年度補助;申請人應主動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向原核定機關申報資格變動;申請人若有重複領取或以虛偽證明、不當行為取得補助者,將被追繳
最高7,000元
兒童滿 2 歲生日前 1 天
申請人(監護人)雙方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無台灣國籍之外籍配偶需檢附居留證或護照)、兒童之戶口名簿(記事欄不可省略)、郵局存簿封面影本(申請人或兒童其中一方)、第2名、第3名(含)以上子女之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具詳細記事)、申請表(可至兒童戶籍地區公所索取或本網頁下載)
電話:06-2991111#5912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06-2992479 (教育局專線), 06-2991111轉8112 (教育局專線)|地址:臺南市各地區公所社會課
申請期間為動態條件,非固定日期。頁面同時提及「2歲至未滿5歲兒童育兒津貼」的洽詢資訊,但本頁主要內容為「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附件無文字。
資料來源:https://childcare.tainan.gov.tw/Assitance?n=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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