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政府
・新竹市政府為設籍於新竹市的身心障礙者提供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房屋租金補貼對象為家庭總收入未達一定標準且無自有住宅者,每月按租賃房屋每平方公尺 100 元補助,上限為租金總額的 50 %。購屋貸款利息補貼則針對家庭總收入未達另一標準且符合特定購屋條件者,最高可貸款 2,200,000 元,最長 30 年,並補貼貸款利率差額。兩項補貼僅能擇一申請,申請人需備妥相關文件向新竹市政府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按月撥款至指定帳戶。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新竹市;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 3.5 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房屋租金補貼);租賃房屋位於新竹市行政區域內(房屋租金補貼);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但現有住宅經本府認定不適合居住者,不在此限)(房屋租金補貼);設籍新竹市並購置新竹市合法房屋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 4 倍(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或僅有一戶於向本府提出申請日前 5 年內購買且辦有貸款之住宅,尚未全部清償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貸款利息補貼應以身心障礙者持有之住宅或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住宅作為貸款之抵押物(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身心障礙者、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個別持有應有部分面積未滿 40 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視為無自有住宅);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現受託管理他人之財產,且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非該信託財產之委託人(視為無自有住宅)
・不可申請:現已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或補助者(房屋租金補貼);已獲政府補助住宿養護費用者(房屋租金補貼);已使用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者(房屋租金補貼);同時享有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2 種以上;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與出租人或所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具有直系親屬關係(房屋租金補貼);現已接受政府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或興建住宅費用補助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房屋租金補貼:按月每平方公尺補助 100 元,並以租金總額 50 % 為上限
・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 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 2,200,000 元
・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 年限:最長不超過 30 年;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最長 5 年
・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 計算基準:補助身心障礙者原購屋承貸金融機構或郵局貸款利率與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之差額
・申請方式:向新竹市政府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核定之補助款本府於核定次月 25 日匯入申請人帳戶
・注意事項: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或購屋貸款利息補貼,僅能擇一辦理
最高2,200,000元
申請表、新竹市核(換)發身心障礙者手冊或證明正、反面影本、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者全戶戶口名簿正、反面影本、載明租賃房屋面積及租金之租賃契約書影本、建物所有權狀影本、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全戶最近年度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證明及身心障礙者稅籍資料、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者全戶所得及財產證明、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狀影本各乙份、申請人本人貸款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乙份、切結書(載明如將所承購之住宅轉讓於第三人,應主動告知原補貼機構及承貸金融機構或郵局。怠於告知而得之不當得利應附加利息返還補貼機構)
本作業要點自 2014/01/01 起實施,但文案未列出明確的申請起訖日期。家庭總收入及消費支出標準為動態數值,需參考當年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