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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輔助辦法

醫療健康 全台

【主辦單位】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內容簡介】

・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輔助辦法提供雇主每月 10,000 元的補助金,每位被看護者最長可領取 12 個月。此補助旨在鼓勵雇主聘僱經各地方政府推介的本國籍照顧服務員,並確保工資透過金融機構轉帳發放。雇主需在聘僱照顧服務員每滿三個月後,於 90 日內向實際勞務提供所在地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此辦法不適用於已聘僱外籍看護工、被看護者為雇主配偶或直系親屬,或已領取其他同性質政府補助者。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聘僱由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推介並開立推介證明之照顧服務員;聘僱期間連續達一個月以上;依勞動契約以金融機構轉帳方式發給工資
・不可申請:同一被看護者,已發給雇主合計滿 12 個月補助金;為雇主之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者;聘僱照顧服務員或被看護者,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照顧服務相關補助或津貼;已聘僱外籍看護工者;與申請案聘僱之照顧服務員發生勞資爭議,經查屬實,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撤銷或廢止補助時補助金應繳回者,二年內不得申領本辦法補助金
・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金:每位被看護者每月 10,000 元,合計最長以 12 個月為限
・申請方式:向實際勞務提供所在地之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
・注意事項:雇主經撤銷或廢止補助情形時,二年內不得申領本辦法補助金

【金額/折扣】

10,000元

【期間】

聘僱照顧服務員每滿三個月之次日起 90 日內

【應備文件】

申請書、聘僱名冊、領據、印領清冊及薪資轉帳金融帳戶影本、照顧服務員之身分證影本、勞動契約影本、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開立之推介證明、切結書

【聯絡方式】

電話:03-5355283|地址:300194 新竹市中央路241號10樓|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8:00 ~ 12:00,13:00 ~ 17:00 (國定假日休息)

【注意事項】

申請期間為滾動式,依聘僱照顧服務員日期計算,非固定計畫期間。此福利主要對象為雇主,而非照顧服務員或被看護者本人。

資料來源:https://ltc.hccg.gov.tw/newhcchb/app/artwebsite?module=artwebsite&id=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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