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桃園市政府為協助桃園市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發展,提供融資信用保證。本專案提供企業最高 500 萬元、年滿 18 至 45 歲負責人最高 250 萬元的貸款額度,可用於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營運週轉金、創業準備金及工廠改善準備金。申請對象為設籍桃園市、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且有實際營業行為的企業,或符合特定條件的青年創業負責人。貸款採審查制,利率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年息 1.45 % 機動計息為上限,並由承貸銀行辦理。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企業設立於桃園市,有實際營業行為,且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之事業;申請工廠改善準備金者,應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二十八條之五規定申請納管並經核准
・不可申請:企業、負責人、負責人之配偶及負責人或配偶擔任負責人之關係企業有票據使用受拒絕往來處分,或退票尚未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有債務本金逾期未清償、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 1 個月或應繳利息未繳付期間超過 3 個月;有信用卡消費款項未繳納,遭發卡銀行強制停卡;企業最近 1 年資產負債表或暫結資產負債表,其淨值為負值;企業及其負責人有積欠勞健保費之情形;事業類別為金融及保險業、煤礦開採業、特殊娛樂業;申請創業準備金者,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滿 18 歲(含)以上 45 歲(含)以下,設籍桃園市之中華民國國民/三年內曾參與政府創業輔導相關課程 20 小時或 2 學分以上/已接受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創業輔導機制之輔導
・創業準備金(第一類產業):最高 2,500,000 元
・創業準備金(第二類產業):最高 1,000,000 元
・營運週轉金及廠設購置金(第一類產業):最高 5,000,000 元
・營運週轉金及廠設購置金(第二類產業):最高 2,000,000 元
・廠設購置金(因受本市區段徵收、公共工程或產業園區開發影響致遷廠者):最高 5,000,000 元
・工廠改善準備金:最高 3,000,000 元
・貸款總金額(第一類產業,合併累計,不計入已清償部分):最高 10,000,000 元
・貸款總金額(第二類產業,合併累計,不計入已清償部分):最高 6,000,000 元
・貸款期限:最長 5 年,含本金寬限期最長 1 年
・融資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 1.45 % 機動計息為上限
・信用保證成數:90 %
・保證手續費:固定以年費率 0.375 % 計算
・申請方式:向桃園市創業創新服務辦公室或承貸銀行諮詢及送件
・注意事項:本專案貸款採審查制,請申請人多加留意坊間代辦業者自稱為市府委託單位,可協助保證核貸並收取相關費用云云,與事實不符
最高10,000,000元
申請表、創業個人或企業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事業計畫書(申請工廠改善準備金者免付)、切結書、公司登記、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無者免附)、申請本貸款前三個月內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或同意由承貸銀行辦理綜合信用保證同意書、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前一年度一月份至本年度最近月份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無者免附)、其他依個案所需相關證明文件、稅籍登記證明、聯徵查詢同意書-事業負責人/創業個人及配偶各一份、查詢國稅及地方稅是否欠稅授權書、最近三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需蓋有財政部國稅局收件章或網路申報回執聯)影本(無者免附)、最新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無工廠登記者免附)、參加政府創業輔導相關之課程時數結業證明或學分證明書(申請創業準備金者)、桃園市政府青年局委託營運團隊推薦創業業師輔導之證明文件(申請創業準備金者)、不動產權狀影本、謄本各一份及照片(6 個月內)(購置廠房、營業場所者)、購置設備之合約書/訂購單或發票影本一份及照片(6 個月內)(購置機器、設備者)、桃園市政府核定之工廠改善計畫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工廠改善準備金者)、施工合約書、估價單或其他承貸銀行認可之單據(申請工廠改善準備金者)、桃園市政府核有生產(營業)設備搬遷補助費(救濟金)之證明文件(因受本市區段徵收、公共工程或產業園區開發影響致遷廠者,申請廠設購置金者)
電話:0800-505-158|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台北市南海路 1 號 5 樓(財團法人台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
網頁更新日期為 2026/05/25。附件「實施要點」有 2025/11/12 的修正令,為未來日期。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未明確列出。
資料來源:https://invest.tycg.gov.tw/cp.aspx?n=847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