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為鼓勵並補助桃園市的商業、公司或工商團體積極參與國內外工商展覽活動,以行銷推廣產品或服務,拓展國內外貿易與商機,特訂定本補助要點。符合資格的申請者,可獲得國內展覽最高 20,000 元至 30,000 元、國外展覽最高 30,000 元至 40,000 元的攤位補助,團體申請另有總額上限,且補助款經費限用於場地租金、布置費、文宣廣告費及運輸費等支出項目,最高補助額度不得超過參展計畫總經費的 40 %。申請人需於每年公告的受理期限內,檢附相關文件向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人同一年度向本局提出申請補助,以申請一項展覽為限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登記所在地於桃園市之商業或公司(外國公司除外);依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立案之工商團體,或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社會團體,且組團參與工商展覽,團體成員至少為 5 家並皆符合公司或商業規定;符合公司或商業規定之至少 5 家公司或商業自行組團參加同一展覽,並由其中一家擔任代表提出申請
・不可申請:登記所在地於桃園市之外國公司;同一展覽項目已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未於本計畫執行期間(包含核銷完成前)符合第二點之資格
・公司或商業申請(第二點第一款):國內每一展覽每一攤位(至少 9 平方公尺)最高補助 20,000 元
・公司或商業申請(第二點第一款):國外每一展覽每一攤位(至少 9 平方公尺)最高補助 30,000 元
・公司或商業申請:每一展覽攤位補助上限為 2 攤
・工商團體或自行組團申請(第二點第二款及第三款):國內每一展覽每一攤位(至少 9 平方公尺)最高補助 30,000 元
・工商團體或自行組團申請(第二點第二款及第三款):國外每一展覽每一攤位(至少 9 平方公尺)最高補助 40,000 元
・工商團體或自行組團申請:每一團體成員展覽攤位補助上限為 2 攤
・工商團體或自行組團申請:國內展最高補助 450,000 元
・工商團體或自行組團申請:國外展最高補助 600,000 元
・補助款經費限用於場地租金、場地布置費、文宣廣告費及運輸費等支出項目
・最高補助額度不得超過參展計畫總經費 40 %
・申請方式:向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提出申請
・本計畫所稱工商展覽,係指參展攤位 80 個以上,且參展廠商 40 家以上之展覽;本計畫所稱之國外展覽,係指經濟部「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規定所稱之國際展覽,且舉辦地點於國外者;受補助者須於本計畫結束後 1 年內配合本局成效追蹤及相關成果發表;受補助者參加展覽時,應於明顯處擇一揭示本府市徽或本府城市意象之識別標誌並拍照,以供核銷;受補助者未於展場攤位揭示本府市徽或本府城市意象之識別標誌者,扣減 10 %補助款;受補助者非因不可抗力之事由取消參展活動,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停止受理其申請補助 1 年至 3 年;受補助者實際參展執行情形低於原規劃內容 80 %至 60 %,依落差比例扣減原核定補助款金額;低於 60 %者,不予補助;若有隱匿、虛偽、造假、未依核定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檢附不實憑證、無正當理由停止執行或計畫進度落後情節重大、其他違反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並通知限期繳回補助款,或停止受理申請補助 1 年至 5 年
最高600,000元
申請書、計畫書(含組團參展廠商名冊)、經費預算表、經主管機關核可設立之證明文件、其他本局規定之相關文件
申請期間由主辦單位另行公告,文案未提供具體日期。應備文件中的「計畫書(含組團參展廠商名冊)」為一項,但公司、商業參與工商展覽者免附組團參展廠商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