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吸引國家所需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並考量其首次來臺工作、生活及遷徙之不穩定現金流與成本,依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條例》第 22 條規定,提供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凡首次來臺工作且年薪超過 3,000,000 元者,其薪資所得中超過 3,000,000 元的部分,有 50 % 可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最長可適用 5 年。此外,海外所得亦可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申請人需於每年 5 月申報所得稅時,或離境前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交相關文件。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國家發展委員會認定之特定專業人才;首次經核准來中華民國從事專業工作;於中華民國從事與經認定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作;於受僱從事專業工作或取得就業金卡前 5 年內,未曾在我國設有戶籍,且未在我國居住滿 183 天;符合當年度在我國居住滿 183 天之規定;薪資所得超過 3,000,000 元
・薪資所得減免:每年薪資所得中,超過 3,000,000 元的部分,有 50 % 可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最長可適用 5 年
・海外所得免稅:海外所得可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申請方式:每年 5 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或離境前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交相關文件
・注意事項:此租稅優惠適用期間已由 3 年延長至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