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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條例租稅優惠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財政部

【內容簡介】

・為吸引國家所需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並考量其首次來臺工作、生活及遷徙之不穩定現金流與成本,依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條例》第 22 條規定,提供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凡首次來臺工作且年薪超過 3,000,000 元者,其薪資所得中超過 3,000,000 元的部分,有 50 % 可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最長可適用 5 年。此外,海外所得亦可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申請人需於每年 5 月申報所得稅時,或離境前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交相關文件。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國家發展委員會認定之特定專業人才;首次經核准來中華民國從事專業工作;於中華民國從事與經認定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作;於受僱從事專業工作或取得就業金卡前 5 年內,未曾在我國設有戶籍,且未在我國居住滿 183 天;符合當年度在我國居住滿 183 天之規定;薪資所得超過 3,000,000 元
・薪資所得減免:每年薪資所得中,超過 3,000,000 元的部分,有 50 % 可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最長可適用 5 年
・海外所得免稅:海外所得可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申請方式:每年 5 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或離境前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交相關文件
・注意事項:此租稅優惠適用期間已由 3 年延長至 5 年

【金額/折扣】

3,000,000元

【期間】

申請:每年 5/1 ~ 5/31 或 離境前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活動:符合資格的課稅年度起算 5 年內

【應備文件】

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函影本、就業金卡影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特殊專長證明文件影本、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申請書、首次經核准來中華民國從事專業工作之證明文件(如載明受僱事由之外僑居留證影本)、如非首次經核准來中華民國從事專業工作,需提供前次核准事由非屬從事專業工作之證明文件(如載明就學、依親等事由之外僑居留證影本)、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於中華民國從事與經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作之文件

【聯絡方式】

電話:886-2-2316-5300|地址:No.3 Baoqing Road, Taipei City 100223, Taiwan(R.O.C.)|服務時間:AM8:30 to PM17:30

【注意事項】

實際補助內容主要來自附件 PDF 簡報,網頁本文提供概述及附件連結。

資料來源:https://foreigntalentact.ndc.gov.tw/en/Content_List.aspx?n=81D88B9ED1217A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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