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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申辦窗口平臺:就業金卡、就業PASS卡及創業家簽證居留證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內政部移民署

【內容簡介】

・本平臺提供外國專業人才及創業家一站式線上申請服務,整合就業金卡、就業PASS卡及創業家簽證與外僑居留證的申請流程。此服務將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等文件集中辦理,大幅簡化申請程序,節省申請人往返多個政府機關的時間。符合資格的特殊專業人才、投資者、教師、運動員、藝術工作者及創業家等皆可透過此平臺申請。就業金卡持有人可享所得稅優惠,其直系血親尊親屬亦可申請停留簽證。創業家簽證首次居留期間為 2 年,後續可依在臺事業營運實績申請展延。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外國人或香港、澳門居民;欲在臺灣工作、投資或創業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申請就業金卡或就業PASS卡者,應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具備國家所需之特殊專業技能(依勞動部或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從事專業或技術性工作/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僑外資負責人/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以上學校、專為外國人設立之學校任教/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任教外國語文之合格教師/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任教之教師/於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擔任全職教師,或經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指定具專業知識或技能之短期補習班教師/運動教練或運動員/從事宗教、藝術或演藝工作/受各級政府機關或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僱為顧問或研究人員之外國人/藝術工作者;**申請創業家簽證及居留證者(個人),應符合下列任一條件:**/獲得國內外創業投資事業投資、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投資,或於政府認定之國內外或國際新創募資平臺投(籌)資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上/於 1 年內曾實質進駐或現已實質進駐中央或地方政府核定之國際創新創業園區及計畫、中央或地方政府直營之創育機構、經濟部國際創育機構、或中央或地方政府認定之國外創育機構,並經該園區或創育機構推薦/取得國外發明專利權、國內發明或設計專利權,或事實足認具專業技能/取得國內植物品種權或動物命名登記(不包括經讓與或授權實施者)/參加國內外具代表性之創業、設計競賽獲獎,或申請政府鼓勵外國創業家來臺專案計畫通過/曾於國內外具指標性之國際時裝展演、影展、國際時尚獎項入圍或獲獎/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或推薦具創新能力/已在臺設立事業,擔任該事業負責人、經理人或主管等職務,並投資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且該事業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指依我國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設立未滿 5 年,並符合特定條件,但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受 5 年限制);**申請創業家簽證及居留證者(團隊),應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團隊在臺尚未設立事業,且成員共同符合上述個人申請條件(第 1 目至第 7 目)之一/團隊已在臺設立事業,成員須擔任該事業負責人、經理人或主管等職務,且合計投資金額達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且該事業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指依我國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設立未滿 5 年,並符合特定條件,但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受 5 年限制);**申請創業家簽證及居留證延期者,在臺事業應符合下列任一條件:**/最近 1 年或最近 3 年平均年營業收入達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上/最近 1 年或最近 3 年平均年營業費用達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聘僱全職臺籍員工數達 3 人以上/其他足資審核之營運實績,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對國內經濟發展有貢獻
・不可申請:申請人為外國人,且兼具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身分,持外國護照入國者,應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出登記;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男子或役齡男子,若未持有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身分加簽之我國護照、僑民役男居住臺灣地區屆滿 1 年、或依法應接受徵兵處理並經限制出境者
・就業金卡:效期 1 ~ 3 年,依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效期而定
・就業金卡:符合資格之專業人士可享所得稅優惠
・就業金卡:持卡人直系血親尊親屬可申請 1 年效期、多次入境之停留簽證,每次停留最長 6 個月,總停留期間最長 1 年
・就業PASS卡:效期依工作許可期間核定,自核發日翌日起算
・創業家簽證及外僑居留證:首次居留期間 2 年
・創業家簽證及外僑居留證:每次展延期間不得逾 2 年
・申請方式:線上申請(外國專業人才申辦窗口平臺),簽證申請請洽中華民國(臺灣)駐外館處
・創業家簽證資格及條件審查: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02-3343-5700;電腦操作/系統諮詢:02-27967162;系統操作客服(四線):+886 (02)2796-7162;創業家簽證及居留證申請審查時間:30 個工作天;延期居留申請審查時間:22 個工作天;異動登記申請審查時間:10 個工作天;申請案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應於審查機關電子郵件通知之翌日起 15 日內補正;境外申請者補正期間為 3 個月;申請人經經濟部審查符合資格後,應於 6 個月內持繳驗護照通知單及護照正本,臨櫃向我駐外館處、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雲嘉南或東部辦事處申辦簽證;申請人入國後,應於 15 日內上傳簽證頁面電子檔至專業人才申辦平臺;香港或澳門居民境內申請獲核准後,應自核准之翌日起 6 個月內領證;香港或澳門居民境外申請獲核准並入國後,應自入國之翌日起 15 日內領證;完成繳費後,無論是否核准,均不予退費;創業家簽證團隊申請人數不得超過 3 人,但經聯合審查會議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創業家外僑居留證持有人變更居留地址或創新事業服務處所,未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15 日內辦理變更登記及申請補發者,處 2,000 元至 10,000 元罰鍰;創業家外僑居留證持有人在臺工作應依就業服務法等相關法令規定申請許可;創業家簽證申請人首次居留期間為 2 年,延期居留每次不得逾 2 年,且應於居留期限屆滿前 4 個月內申請;外國人持創業家外僑居留證,於居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居留必要者,本人及其原經核准居留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經許可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原居留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延期 6 個月;延期屆滿前,有必要者,得再申請延期居留 1 次,總延期居留期間最長為 1 年;申請變更居留原因者,應重新申請及繳費,經許可者,其居留效期重新核定

【期間】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應備文件】

最近 6 個月內拍攝之 2 吋半身脫帽彩色照片 1 張、護照(所餘效期 6 個月以上)、簽證(依外交部公告,適用於外國人)、外國專業人才證明文件(依各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外僑居留證(依內政部移民署公告之申請外僑居留證清單)、香港或澳門永久居民身分證明文件(效期 3 個月以上之護照或永久性居民身份證,適用於香港或澳門居民)、香港或澳門專業人才證明文件(依各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符合「外國人來臺申請創業家簽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所定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創業家團隊意向書(團隊申請創業家簽證者需檢附)、大陸地區未設籍證明書正本(經海基會驗證,適用於出生地為大陸地區且原具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者)、註銷大陸地區戶籍公證書正本(經海基會驗證,適用於出生地為大陸地區且原具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者)、足資證明喪失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之證明文件(經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適用於出生地為大陸地區且原具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者)、有效之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正本、影本(正本驗畢歸還,適用於出生地為大陸地區且原具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者)、保證書 1 份(保證人親自簽名,適用於香港或澳門居民)、保證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正本驗畢歸還,適用於香港或澳門居民)、保證人之在職證明(保證人非二親等內血親或配偶者,適用於香港或澳門居民)、最近 5 年內香港或澳門警察刑事紀錄證明(3 個月內有效,適用於香港或澳門居民)、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之居留或定居健康檢查項目表辦理,3 個月內有效,適用於香港或澳門居民)、入出境許可證(停留期間申請者,領證時應繳回,適用於香港或澳門居民)、親自簽名之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確認書、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居留定居申報書、變更資料之證明文件(如新護照、新地址租約,適用於申請異動登記者)、具結書或報案證明(申請居留證遺失補發者)

【聯絡方式】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 15 號 100213|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8:30 ~ 17:30 (GMT+8)

【注意事項】

對象及應備文件內容繁雜,包含多種卡別及身分條件,已盡力精簡但仍詳盡列出。

資料來源:https://coa.immigration.gov.tw/coa-frontend/four-in-one/entry/main?lang=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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