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
・宜蘭縣政府提供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弱勢民眾醫療費用補助,協助減輕其就醫負擔。補助項目包含全民健康保險就醫的自行負擔費用,以及部分健保未給付的醫療費用,每人每年度最高可補助 300,000 元。申請人需在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備妥身分證明、醫療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存摺影本等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宜蘭縣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弱勢民眾
・不可申請:提供不實之資料;隱匿或拒絕提供社會處所要求之資料;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補助;已依法令受領同性質之補助,或民間資源之全額補助;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可取得之醫療給付而選擇自費給付者(經醫師診斷證明為治療所必須,且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特約地區醫院等級以上之醫事機構就醫者除外)
・醫療費用補助:每人每年度最高 300,000 元,補助全民健康保險就醫之自行負擔醫療費用,或健保未給付之醫療費用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後應於 5 日內完成初審報本府核定;本府於翌月逕撥匯入申請人帳戶
・注意事項:申請人應於出院或就醫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不予補助項目包含洗牙、齒列矯正、衛生材料費、一次性使用耗材、自購藥品材料、營養品費、膳食費、雜費、證明書、掛號費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
300,000元
申請書表、身分證明、申請人最近 3 個月內之醫療診斷證明書(需簡述病情及入出院日期、醫療處遇項目、無法使用健保給付原因)、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費用明細收據正本(醫療費用收據須與醫療費用明細一致)、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委託書(如委託他人申請,受委託人應為家屬,但無家屬得為受託人者不在此限)、申請人切結書及代墊醫療院所領據(如由醫療院所代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