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為設籍於宜蘭縣的身心障礙者提供生活補助費,以協助其維持基本生活。申請人需檢附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經審核家庭總收入、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等是否符合內政部當年公布的最低生活費標準。補助費將於每月 30 日或最後一日核發,具體金額依審核結果而定。若有溢領情況,受補助人需配合辦理止付或繳回。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具身心障礙者身分;設籍於宜蘭縣;家庭總收入、存款本金、有價證券等符合內政部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之規定
・生活補助費:每月核發,金額依審核結果而定
・申請方式: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當月生活補助費應於每月 30 日或最後一日核發
・注意事項:受補助人如有溢領,公所應通知說明原因及溢領金額,並請其填具切結書,同意由本府於受款帳戶止付或自行繳回。本府得授權各鄉鎮市公所審核及辦理撥款。